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通用3篇)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 篇一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支持机构,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信贷品种,帮助其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
首先,中国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这一信贷工具可以为企业提供出口货款的风险保障,降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可以更加放心地开展海外市场的业务,扩大出口规模,提高出口质量,增加出口收入。
其次,中国银行还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了外汇贷款。在国际贸易中,外汇是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而外汇贷款可以帮助企业获取所需的外汇资金,满足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支付需求。通过外汇贷款,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进行货款结算,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中国银行还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了各类融资服务,包括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这些融资服务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支持企业开展新的项目和业务,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通过融资服务,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资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丰富多样,涵盖了出口信用保险、外汇贷款以及各类融资服务。这些信贷品种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发展。相信在中国银行的支持下,我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将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 篇二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信贷品种,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力。
首先,中国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包括跨境融资服务。通过跨境融资服务,企业可以获取国际市场所需的资金支持,实现国际化发展。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境融资服务包括贷款、信用证、担保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各种挑战,实现持续发展。
其次,中国银行还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了外汇风险管理服务。在国际贸易中,外汇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中国银行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外汇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外汇风险,保障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资金安全。通过外汇风险管理服务,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实现稳健发展。
此外,中国银行还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了多种金融衍生品服务。金融衍生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企业规避市场波动风险,实现风险对冲,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中国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品服务包括远期外汇合约、期货合约、利率互换等,为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波动,实现稳健经营。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丰富多样,包括跨境融资服务、外汇风险管理服务以及金融衍生品服务。这些信贷品种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好的成绩,实现可持续发展。相信在中国银行的支持下,我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将在国际市场上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竞争力,为中国文化的走出去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 篇三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信贷品种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提供的
信贷品种
一、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 1
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 2
三、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 3
四、境外投资贷款业务 ................................... 5
五、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业务 ....................... 7
六、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业务 ............................. 9
七、出口基地建设贷款业务 .............................. 10
八、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 ...................... 11
九、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业务 ............................ 13
十、出口信贷型租赁贷款业务 ............................ 14 十一、对外优惠贷款业务 ................................ 16 总行业务部门 .......................................... 19 营业性分支机构 ........................................ 19 国内代表处 ............................................. 22
一、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卖方信贷业务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卖方信贷。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A-级(含)以上;
2. 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或属于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电影和电视剧版权出口以及文化企业在境外设立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出版物营销机构、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购买境外媒体播出时段、在境外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文化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等;
3. 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4.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借款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3. 借款人近三年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情况、当年出口计划及已签订的部分出口合同以及与申贷项目有关的商务合同、合作协议等;
4. 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及项目所在国批准文件,必要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现金流量表及经济效益分析;
5.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出口信用险);
6. 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7.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从境外进口资源、能源、原材料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备品备件、半成品和产成品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综合还款能力;
2. 进口商品属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口信贷支持范围;
3. 借款人年进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
4. 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5.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借款人或进口代理人进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
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3. 借款人近3年商品进口情况、当年进口计划及已签订的部分进口合同;
4. 必要的国家主管部门进口批准、证明文件;
5. 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6.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企业从境外进口资本性货物及相关配套建设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贷款申请条件
1. 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2. 拟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钢铁项目一般不低于40%;交通运输、煤炭、水泥、电解铝、铜冶炼项目一般不低于35%;
3. 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政策;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4. 拟投资项目已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5. 拟投资项目中的进口资本性货物属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进口信贷支持范围,进口合同已经签订,合同总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
6. 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 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8.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3. 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已签订的相关进口合同及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证明文件;
4.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 根据项目的不同管理模式,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③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
④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申请报告;
②核准受理通知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拟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如有);
③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4)三类项目均需提供:
①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的节能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地方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书;
②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实行节能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节能登记表(复印件)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节能备案登记材料。
6. 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7.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四、境外投资贷款业务
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增资、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均可以境内企业名义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2. 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
3. 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权部门核准(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
4. 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
6. 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海外投资险;
7. 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免担保的除外);
8.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程序
1. 借款人向国家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并同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 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将批复文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
3. 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贷款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准(备案)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准)文件;
3. 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
4.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资险);
6.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
7. 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8.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五、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业务
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是指进出口银行为加快我国国际会展业发展,提升国际会展服务贸易水平,支持我国配套产业和相关服务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国际竞争力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
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支持对象为依法从事国际会展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公司。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有经营历史的借款人,其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由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的,该项目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指合计持股比例达到项目公司总股本60%(含)以上的前若干位股东)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同时,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能够满足拟建项目资本金投资的需要。重点支持国家或地方重点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 借款人在拟投资项目中的自有资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 拟投资项目得到国家或地方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4. 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6. 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执行单位必须相应具备国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或一级以上资质,并视具体项目情况向我行出具竣工保函。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公司除外,但应提交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公司实收资本到位证明资料),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3. 借款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等;
4.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 根据项目的不同管理模式,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③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
④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申请报告;
②核准通知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拟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如有);
③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4)三类项目均需提供:
①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的节能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地方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书;
②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实行节能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节能登记表(复印件)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节能备案登记材料。
6. 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7. 项目执行单位(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经年检、合法有效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8. 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六、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业务
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提升我国旅游文化产业国际化水平,对国内知名旅游景点的建设和改造、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以及为改进与增强旅游接纳能力和旅游产业管理、营运能力而实施的项目,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旅游文化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
1. 项目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政策;
2. 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 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项目技术上可行,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5. 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6.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人书面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3.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
4.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5. 担保人出具的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6.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出口基地建设贷款业务
出口基地是指产业特色明显,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较为完善,具备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出口创新基地、造船基地以及船舶配套工业园区、经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开发区)以及台湾农民创业园等。
建设项目是指出口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贷款对象
在基地内注册或在基地内从事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公司。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已有经营历史的借款人,其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由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的,该项目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指合计持股比例达到项目公司总股本60%(含)以上的前若干位股东)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同时,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能够满足拟建项目资本金投资的需要。
2. 借款人在拟投资项目中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 拟投资项目经国家或地方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4. 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6. 进出口银行认为的其它必要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国家或地方有权审批机关对出口基地建设的各类批准文件;
3. 借款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等;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公司除外,但应提交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公司实收资本到位证明资料),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6. 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7. 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八、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出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技术改造、购置设备等投资行为。
贷款对象
在国内注册的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形成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优势的项目公司。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已有经营历史的借款人,其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由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的,该项目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指合计持股比例达到项目公司总股本60%(含)以上的前若干位股东)应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同时,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能够满足拟建项目资本金投资的需要。
2. 借款人在拟投资项目中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钢铁项目不低于40%,交通运输、煤炭、水泥、电解铝、铜冶炼项目不低于35%。
3. 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进出口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4. 拟投资项目已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各项手续齐备、完整。
5. 拟投资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7. 进出口银行认为的其他必要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公司除外,但应提交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公司实收资本到位证明资料),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3. 借款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等;
4.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 根据项目的不同管理模式,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③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
④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申请报告;
②核准受理通知书;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拟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如有);
③企业自有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4)三类项目均需提供:
①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的节能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地方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的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书;
②属于地方或国家规定,实行节能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节能登记表(复印件)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节能备案登记材料。
6. 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7. 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九、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业务
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是指通过向出租人提供贷款,支持出租人根据国内设备实际使用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提供的规格和性能等要求,购入境外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供货商”)生产或销售的包括运输设备在内的资本货物(以下简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满足承租人提高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扩大经营规模,改善服务质量的需求。
贷款对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从事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国际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由国内租赁公司、国内企业在境外成立、全资拥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租赁贷款。注:承租人为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出租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 租赁合同已经签订,合同总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
3. 承租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租金和/或设备残值的能力,并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4. 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
5. 需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项目,已经办妥批(核)准手续;
6. 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
(1)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购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抵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2)将设备的保险优先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3)将租赁合同权益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一旦出现租赁合同违约,中国进出口银行可直接向承租人追索;
(4)将租赁保证金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即将相当于一期租金金额的保证金存放中国进出口银行;
(5)将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7.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 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现金流量表及经济效益分析;
4.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5. 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6. 借款人将设备的保险优先受益权、租赁合同权益、租赁保证金及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承诺函;
7.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十、出口信贷型租赁贷款业务
出口信贷型租赁贷款是指通过向出租人发放信贷,支持出租人根据境外设备实际使用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提供的规格和性能等要求,购入我国境内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供货商”)生产或销售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扩大我国设备及租赁服务出口。
贷款对象
1.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从事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国际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称“国内出租人”),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租赁贷款。
2. 经境外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从事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国外进口商在进口国或其他地区设立并全资拥有的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称“境外出租人”)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租赁贷款。
注: 供货商为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并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贷款条件
1. 国内出租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出口信贷型租赁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租赁合同已经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3)设备采购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由承租人以现汇支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出口设备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4)承租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租金和/或设备残值的能力,并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5)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
① 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购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抵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② 将设备的保险优先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③ 将租赁合同权益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一旦出现租赁合同违约,中国进出口银行可直接向承租人追索;
④ 将租赁保证金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即将相当于一期租金金额的保证金存放中国进出口银行;
⑤ 将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6)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 境外出租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出口信贷型租赁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
(2)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租赁合同已经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设备采购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由出租人以现汇支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出口设备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4)承租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租金和/或设备残值的能力,并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5)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
① 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购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抵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② 将设备的保险优先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③ 将租赁合同权益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一旦出现租赁合同违约,中国进出口银行可直接向承租人追索;
④ 将租赁保证金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即将相当于一期租金金额的保证金存放中国进出口银行;
⑤ 将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6)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7)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书;
2. 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3. 已收到的合同款收结汇水单,应收租金的支付保证;
4. 出口项目现金流量表及经济效益分析;
5. 境外出租人为借款人时,借款人、担保人、承租人、供货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担保人(政府机构除外)的财务报表; 必要的所在国批准文件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出口信用险);
6. 国内出租人为借款人时,借款人从事国际租赁业务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担保人及承租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7. 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8. 借款人将设备的保险优先受益权、租赁合同权益、租赁保证金及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受益权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承诺函;
9. 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十一、对外优惠贷款业务
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对象
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国政府财政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受援国政府指定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财政部提供还款担保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
贷款申请条件
1. 申贷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 利率和期限:执行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规定。贷款期分为宽限期(含提款期)和还款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进入还款期后,按贷款协议规定还本付息。
3. 利息:每半年计息一次。自首次提款日起每年3月21日和9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
4. 本金偿还:进入还本期后每半年一次等额还款,每年3月21日和9月21日为还款日。
5. 费用:借款人按贷款总额在首次提款前一次性支付管理费;按贷款未提取的部分支付承诺费。
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借款国政府的认可;
2. 借款国与中国有良好外交关系,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 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偿债信誉良好;
3. 项目技术上可行,符合借款国经济发展和行业规划重点领域,有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项目由中方企业负责承建,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等原则上应由中方企业负责供货;
5. 贷款项下所需设备、材料、技术或服务优先从中国采购或引进,设备采购中来自中国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50%;
6. 项目配套资金已落实。
中方执行企业资质要求
1.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
2. 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3. 承担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具有对外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专业的甲级(一级)资质,具备承包工程的经验和履约能力;
4. 承担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产品的出口经营权,有贸易经验,经营记录良好。
贷款申请材料
1. 借款国政府使用优惠贷款的意见函,即申贷函;
2. 中国驻借款国使馆经商处出具的项目意见函;
3. 经借款国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必要性(目的和目标)、项目内容和范围、投资概算、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信息;
4. 中外双方执行企业间的商务合同或其他契约性合作文件;
5. 借款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有关资料;
6. 中外双方执行企业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中方企业国内外业绩情况报告;
7.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贷款程序
1. 申请贷款
借款国政府根据发展计划和战略向中国政府或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备选项目,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2. 评估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并将评审结果报送中国政府主管部门。
3. 签署协议
中国和借款国政府签署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规定贷款用途、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署项目贷款协议,贷款条件与框架协议一致。
4. 项目实施和放款
项目实施是借款人和中外双方执行机构的义务,在实施中未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不能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借款人按贷款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申请提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拨付至中方执行机构账户。
为保证资金有效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并监督项目实施。
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并为实地检查提供协助。 项目完工,借款人提交完工报告。
5. 贷款偿还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总行业务部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邮编:100031
SWIFT: EIBCCNBJ
电话:(010) 83579000(总机)
传真:(010) 66060636
公司业务一部
办理国内借款人为国资委管辖的、总部设在北京的53家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和进口信贷业务,国外借款人在非洲和拉美地区的出口买方信贷业务(船舶类融资除外)。
公司业务二部
办理国内借款人为国资委管辖、总部设在北京的除53家以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非国资委管辖的中央企业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和进口信贷业务,国外借款人在非洲和拉美以外地区的出口买方信贷业务(船舶类融资除外)。
优惠贷款部
办理对外优惠贷款业务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营业性分支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性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权, 经营和管理服务区内的各项业务。 目前,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外国政府贷款转贷贷后管理业务;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和企业存款业务;对外担保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北京分行
经营服务区:北京市(国内借款人为国资委管辖、总部设在北京53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非国资委管辖的中央企业的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和进口信贷业务除外)、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
邮编:100009
SWIFT:EIBCCNBJBJB
电话:(010)64060636
传真:(010)64069226
上海分行
经营服务区:上海市、江西省、福建省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27-29层
邮编:200120
SWIFT:EIBCCNBJSHA
电话:(021)38804588
传真:(021)58769785
深圳分行
经营服务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7-8层
邮编:5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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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215033 8221088 82215099
传真:(0755) 82215588
南京分行
经营服务区:江苏省、安徽省
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商茂世纪广场40-4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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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6890571
传真:(025)86890502
大连分行
经营服务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中银大厦19-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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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11)82507899
传真:(0411)82507377
成都分行
经营服务区: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地址:成都市红照壁街27号
邮编: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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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行
经营服务区:重庆市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南翼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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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86078899
传真:(023)86078866
青岛分行
经营服务区:山东省
地址:青岛市汇泉路17号
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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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3889709
传真:(0532)83889730
浙江省分行
经营服务区:浙江省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西楼15-18层
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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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851888
传真:(0571)87902195
湖南省分行
经营服务区:湖南省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23-24层
邮编:410011
SWIFT:EIBCCNBJHUN
电话:(0731)2819888(总机) 2819313(办公室)
传真:(0731)2819376
陕西省分行
经营服务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址:西安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东座28-30层
邮编:710075
SWIFT:EIBCCNBJS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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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9)68680999
国内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内代表处根据总行授权,负责调查、统计、监督代理业务等项工作,具体包括:出口信贷项目推荐、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贷后管理;监督国内代理行的代理业务;调查研究;对外联络等。
哈尔滨代表处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31号
邮编:150090
电话:(0451)82283377
传真:(0451)82365928
武汉代表处
地址: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41层
邮编:430033
电话:(027)85712403
传真:(027)85712314
福州代表处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9号
邮编:350003
电话:(0591) 87810828
传真:(0591) 87813328
广州代表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
邮编:510620
电话:(020)38771522
传真:(020)3877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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