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精简3篇】
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 篇一
客观实在是指独立于个体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的客观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表现。然而,客观实在并不等同于客观存在,因为客观实在是我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是通过我们的感知、思维和语言建构起来的概念。客观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认识之外的存在,不受我们的认知能力所限制。
客观实在是我们主观认识的反映,是我们对外部世界的理解和描述。我们通过感知和思维来构建客观实在,然后通过语言来表达和传播这种认识。客观实在并不是绝对的,它是相对的,因为不同的个体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描述。比如,对于同一件事物,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描述,这就是客观实在的相对性。
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的基础,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认识之外的存在。客观存在并不依赖于我们的感知和思维,它是客观实在的根据。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客观存在就没有客观实在。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的物质基础,是我们认识和描述的对象。
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客观实在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的基础。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因为客观实在是我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是相对的;客观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认识之外的存在,是绝对的。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客观实在是我们主观认识的反映,是相对的;客观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认识之外的存在,是绝对的。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我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的关系,不断深化对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的认识,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世界。
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 篇二
客观实在是指独立于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的客观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表现。客观实在包括客观存在和主观认识两个方面,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的基础,主观认识是客观实在的反映。客观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认识之外的存在,是客观实在的前提和基础。
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客观实在是我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是通过我们的感知、思维和语言建构起来的概念。客观实在是相对的,因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描述。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的根据,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认识之外的存在,不受我们的认知能力所限制。
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客观实在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的基础。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共同构成了我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理解,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客观实在的完整性。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客观实在是我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是相对的;客观存在是独立于我们的主观认识之外的存在,是绝对的。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我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的关系,不断深化对客观实在和客观存在的认识,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世界。
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 篇三
客观实在不等于客观存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给我们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主观符合客观,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个方法论的哲学依据是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这样就很容易让我们产生一个误区,物质等于客观,意识等于主观。其实二者从内涵到外延都有区别。
列宁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根据列宁的物质定义,客观实在的内涵即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范畴。其外延是指除意识外万事万物的总和,既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社会现象。意识以外的所有事物、现象都是客观实在的。(这里的意识是指的整个人类的) 整个世界除了物质现象以外就是意识现象, 显然这是在说明世界的本质,说明物质和意识关系的时候,列宁把物质定义为“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
可见只有用“客观实在性”才能把物质与意识区别开来。如果用“客观存在”就不能将物质与意识从本质上区别开。
因为我们日常所说的“客观存在”是既指一切客观事物的存在,也包括意识的存在。各种思想认识,包括正确的和不正确地认识,虽然他们都是意识的东西,但也是确确实实存在于人们的认识中的,我们不承认它的客观存在就不是一个唯物主义的态度。意识现象作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对于主体而言是客体,因而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积极向上、拼搏进取、勇于攀登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里的客观存在指的就是一种意识现象。而客观实在是不包含任何意识现象的。 所以不管是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伦理道德观念,或者是一个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方案,都是意识形态的东西,但是对于一个具体的个人来讲也会成为客观存在的东西。
可见,唯物主义者所理解的“客观存在”同“客观实在”之间的区别,可以概括为,后者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而前者是不依赖于“我”的个人意识而存在。前者的“客观”是相对于“我”的主观而言,是相对的`,多变的;后者的客观是针对“人们”的主观而言,是绝对不变的。
下面我们分析两道试题,从中比较一下在具体的情境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不同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的。
例一:(07高考文科综合能力测试四川卷第38题第1小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2007 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表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材产增长情况
材料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其立法工作历时13 年,先后召开过100 多次座谈会,收到了l万多件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充分反映了国情民意,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
材料三《物权法》 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注:《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l)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分析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12 分)
分析:在此题中,很明显的说明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越来越多,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物质),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要寻求有关法律上的保护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老百姓的这种思想上的要求就是意识的主观的东西,可是这些对于有关法律的制定者来讲就是他们面对的客观现实,相对他们来讲这种思想上的要求就是客观存在而不是客观实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国家出台了《物权法》(《物权法》既是意识形态的东西也是主观的东西),这样就体现了物质决定意识、主观符合客观的原理。
【答案要点】① 物质决定意识,主观必
须符合客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集体尤其是私人财产都有显著增长,客观上需要法律保护,《物权法》的制定是这一客观需要的必然结果。② 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发展起推动作用。《物权法》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合法财产,有利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从上述事例中我们能感觉到客观实在性和客观存在应该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所以我们说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际”应该是“客观存在”而不是“客观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