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通用5篇)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作用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这些制度的落实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通过规范和强化安全管理,企业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样能够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其次,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一个安全生产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也能够赢得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和支持。相反,如果企业工伤事故频发,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此外,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健全对于保护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需要提供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样能够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最后,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赔偿责任,还会导致生产中断和经营损失。而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提前识别和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从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

总之,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规范和强化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才能提升其形象和信誉,保护职工的权益,降低经济负担,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确保其有效落实。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二

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下面将介绍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要明确责任和权限。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和权限,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和流程。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知识等,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讲座、演练等形式。通过培训和教育,使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第三,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企业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操作规范。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另外,要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流程和制度,明确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分析机制,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为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供经验和借鉴。

最后,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企业应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参与行业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同时,要加强与其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的改进和创新。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企业应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只有通过这些措施,企业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即一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1)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2)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3)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4)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指临时用工,季节工,未签劳动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2、由于管理部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管理部处予50-100元的罚款。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七、以上适用于员工负伤的情况,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致残、死亡,则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本办法为主。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xxxx;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五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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