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优质3篇】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装饰装修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装修工程的管理并非易事,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为了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家庭成员的安全和舒适,制定一套科学的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首先,家庭装修前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在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需求和喜好,确保装修效果符合家庭的整体风格和个人口味。设计阶段需要找到专业的设计师,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设计方案。装修前的规划和设计工作是决定装修成败的关键,只有经过充分的思考和讨论,才能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家庭装修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施工队伍。装修队伍的施工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装修工程的结果。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可以通过查看之前的工程案例和用户评价来评估其综合能力。此外,还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时间进度等。通过规范合同和施工队伍的选择,可以有效避免装修过程中出现纠纷和质量问题。
再次,家庭装修过程中需要保证施工安全。装修工程涉及到电气、水暖等方面的工作,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如使用合格的电线、水管等材料,正确操作施工设备,确保装修过程中的安全性。此外,家庭成员也需要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在装修现场乱动物品或触碰装修设备。
最后,家庭装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和保养。在验收阶段,家庭成员应仔细检查装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如地板平整度、涂料颜色是否一致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队伍进行沟通,要求进行修复。装修完成后还需要做好保养工作,如定期清洁、保养家具和设备等,以延长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确保装修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选择合适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安全以及进行验收和保养,可以有效提高装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为家庭成员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篇二
如今,家庭装饰装修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许多家庭在装修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科学的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首先,家庭装修前需要明确目标和需求。在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需求和喜好,明确装修的目标和风格。例如,如果家庭有小孩,需要考虑儿童的安全和舒适性;如果家庭成员经常接待客人,需要考虑客厅的布局和功能等。通过明确目标和需求,可以避免在装修过程中频繁更改计划,节省时间和成本。
其次,家庭装修需要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装饰品。装修材料和装饰品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装修效果和使用寿命。在选择材料和装饰品时,应注意其质量和环保性能。例如,地板材料应具有防潮、防滑的特性;涂料应符合环保标准,不含有害物质等。通过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装饰品,可以提高装修工程的质量和舒适度。
再次,家庭装修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在施工进度方面,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期的顺利进行。在质量控制方面,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在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家庭成员的安全。
最后,家庭装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和保养。验收阶段需要仔细检查装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如墙面平整度、灯具是否安装牢固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队伍进行沟通,要求进行修复。装修完成后还需要做好保养工作,如定期清洁、保养家具和设备等,以延长使用寿命。
综上所述,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于确保装修工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通过明确目标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装饰品、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以及进行验收和保养,可以提高装修工程的质量和效果,为家庭成员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篇三
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从买房到装修房子,都需要一定规章 制度办事,那么在装修房子的时候也要遵守国家颁布的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法规这样才能确保房屋能够顺利装修完工,对于业主在装修期间还是以后的监督装修施工都很用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的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 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 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 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 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 修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为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