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推荐6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一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本文将从预案制定、预案实施和预案评估三个方面,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预案制定是应急管理的基础。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制定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突发事件的类型、规模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同时,预案制定还需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此外,预案制定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和协调,形成统一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其次,预案实施是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效果的关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预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和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协调。同时,预案实施还需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预案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

最后,预案评估是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预案评估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内容和预案制度。预案评估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交流和合作,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预案制定、预案实施和预案评估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义、制定过程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突发事件具有突然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应急预案的制定可以提前预判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指导和支持,有效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冲击和损失。预案制定还可以激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协同作战意识,形成统一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其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和环节。首先,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突发事件的类型、规模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预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其次,需要明确预案的目标和指导思想,确定预案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然后,需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最后,需要与其他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和协调,形成统一的应急管理体系。预案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智慧和经验,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是评估预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指标。预案的实施需要加强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预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和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协调。同时,预案实施还需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预案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预案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与其他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和协调。预案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和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的沟通和合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修订、宣教培训、演练、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区(新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一)市应急预案。市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区(新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区(新区)应急预案包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三)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区(新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全市统一的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具体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编制。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

  区(新区)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参照市一级的做法制定。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别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指导相关类别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框架指南由市应急办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新区)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各区(新区)应急办制订,征求市应急办意见后,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其中,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应结合基层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侧重于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社会动员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评审、报批、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区(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同级应急办初审,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送同级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总体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定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定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应急办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行动方案应报区(新区)应急办和区(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及其简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应急行动明白卡。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同级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管委会)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同级应急办负责协调。

  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行动方案与区(新区)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新区)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两级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同级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由编制预案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同级应急办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深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负责贯彻实施市总体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市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区(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相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具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 编制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市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与本专项应急预案相关的市部门应急预案、区(新区)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贯彻实施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区(新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的管理工作。相关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区(新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大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

  6、鼓励创新,迅速高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五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院级启动:接院应急办通知,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科室内启动:发生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上报室组负责人、科主任。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药剂科主任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或行政总值班汇报。

  应急预案启动后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目的地待命,根据事件性质急后缓、先大后小的程序进入状态。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药剂科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药剂科主任、采购科主任、各室组负责人。

  (二)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1、人力资源组:由药剂科主任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人员整合,包括各室组工作人员的重新定岗、人员调配、新组临时性岗位的人员安排、排班,全体人员24小时开机,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宣布全科停休。

  (2)稳定员工情绪,进行员工的激励并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

  (3)做好必要的生活物品保障工作。

  (4)确保沟通渠道的通畅,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协调各种临时性问题。

  2、药品供应组:由采购科主任和药库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从多渠道获取药品信息,根据应急需要做好药品供应工作。

  (2)负责应急药品及消毒剂的采购、保管、发放、运送工作,确保药品及时供应。

  (3)协调各药房抢救药品的调剂。

  (4)采购、外购及捐赠药品的质量检查。

  3、药品调剂组:由调剂室负责人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进行医院日常药品的调剂工作,执行其他与调剂相关的临时性任务。

  (2)凭医院行政总值班签字或本院医生、护士的借条先行发药,后做财务处理。

  (3)向药库及时提出用药计划,为临床提供用药信息,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宣传工作。

  4、临床药学组:由科主任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药物信息,向临床传递合理用药信息。

  (2)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上报及反馈。

  三、突发事件后药学工作的善后处理

  (一)为突发事件病人提供药品供应的病房药房应设置在清洁区,尽量避免整包装药品进入污染区、半污染区。因特殊需要进入污染区、半污染区的药品按以下方法进行善后处理:

  1、进入污染区药品的处理: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区准备撤除时,应对污染区剩余药品进行消毒处理。剩余药品的消毒应在所处环境及房屋的终末消毒后进行,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后的剩余药品视为医用垃圾,不得回收使用。装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到指定地点处理。污染区药品消毒销毁前,应进行帐册登记,金额统计。

  2、进入半污染区药品的处理: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半污染区准备撤除时,应对半污染区剩余药品进行消毒处理。剩余药品的消毒应在所处环境及房屋终末消毒后进行,对药品外包装或原包装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己打开原包装的口服药品不得回收使用。其余药品在外包装、原包装擦拭消毒后,经院感染办公室检查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半污染区的药品消毒后进行帐册登记、金额统计。

  (二)突发事件后消毒药品的处理:阶段性防治突发事工作结束后,应首先联系其他使用单位,以减少浪费和避免环境污染。消毒药品过期后,不得进行销售。

  (三)积压药品的处理:阶段性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在保证药品的有效期内正

  常使用外,如存在积压药品,应及时全面统计,并向药品供应商反馈。库内待处理积压药品,在盘点入帐后向其他使用单位联系,或与供应商协商,帮助联系使用。药品过期失效后,不得进行使用,并应建帐统计,按有关规定报损销毁。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六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搞好厂区安全工作,认真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生产经理、技术经理担任,成员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指挥组,抢险组和后勤保障组。

  1.指挥组由、组成。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员工疏散,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自救,保证员工人身安全,第一时间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财产安全,第一时间组织协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抢险组:由20名员工组程:由任组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承担危难工作,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完成任务。

  3.后勤保障组:由6名同志组成,任组长,为副组长,组员由、担物资装备供应,切实保证突发事件工作所需。

  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1.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部门和公司领导,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或拨打120请求救援,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公司汇报,公司逐级向上反映。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公司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医院工伤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部位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为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从事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4.若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救援人员在救援时要了解中毒原因,迅速把中毒人员抬至通风良好处进行一般性抢救,并立刻送往医院抢救。

  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业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6.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7.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保证24小时开机,认真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随时准备应付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要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本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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