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新3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篇一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历史与发展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总部位于城市中心的高档写字楼,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且充满活力的团队。多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打造高品质的住宅和商业项目,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公司成立初期,主要专注于住宅项目的开发,通过精心挑选地块和合理规划设计,成功推出了一系列备受市场关注的优质住宅。公司秉承“品质至上、服务优良”的理念,注重每一个细节,力求为客户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同时,公司与多家知名设计院所合作,确保项目的建筑风格与城市风貌相协调,为城市增添独特的魅力。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渐将业务领域扩展至商业地产。公司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拓展商业项目,包括购物中心、写字楼和酒店等。公司注重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的分析,以满足不同行业和企业的需求,提供高品质的商业空间和综合服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卓越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赞誉。公司推出的每一个项目都经过严格的策划和设计,并由专业的团队全程负责施工和交付。公司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项目按照客户的要求和预期完成。同时,公司还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保障客户长期的投资价值和居住体验。
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继续秉承“质量、创新、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公司将继续关注市场动态,把握时代发展的机遇,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地产产品。同时,公司将积极参与社会责任,为城市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篇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绿色发展理念
随着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公司的经营和项目推进中。
首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重节能减排。公司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充分考虑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同时,公司鼓励居民和商户采用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推广使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技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其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重生态保护。公司在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积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的开发强度。公司注重植物的绿化和保护,保留更多的绿地和植被,提高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同时,公司鼓励居民和商户积极参与社区的环保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再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重社会责任。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捐资助学、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同时,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公益活动,以身作则,传递正能量。公司还积极与政府和社区合作,共同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提高项目的品质和环保水平。同时,公司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x县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x县x镇河南沿江路旁。邮政编码:5264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xxx,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09年5月23日前缴足;
2、xxx,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09年5月23日前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林雁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5月23日订立,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