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申诉状(通用4篇)
经典民事申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现就我与被告YYY之间涉及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并陈述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19年X月X日,我与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的房屋位于XXX小区X栋X单元X号。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一年,并规定了每月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在租住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多次拖欠租金数额不等。我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按时支付租金,但被告始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截至目前,被告共拖欠租金10000元。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民事纠纷。
三、请求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贵院判决如下:
1. 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1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录:1. 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 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经典民事申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现就我与被告YYY之间涉及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并陈述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我与被告是一家共同经营的公司的合伙人关系。根据公司合伙协议,我和被告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并共同承担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义务。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违反合伙协议,私自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并未经我的同意。此外,被告还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经营活动,对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拒不履行合伙协议,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造成了我个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忠诚于合伙事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违反了合伙协议,未经我的同意将公司资金转至个人账户,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三、请求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贵院判决如下:
1. 要求被告归还公司账户中的转移资金,并赔偿我个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要求被告停止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经营活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录:1. 公司合伙协议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 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经典民事申诉状 篇三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鹿xx,男,汉族,x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10组x号,实际居住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x村别墅区58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注册地址:xx市xx区xxx镇东旺新村3幢501号;现公司所在地: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
申诉人鹿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商事判决,案由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中院裁定撤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的(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商事判决。
2、请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程序违法十分严重,适用法律错误。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法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套用公民个人用的格式,弄虚作假;实体法律关系处理错误。本案第三人不是沈沿海,而是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和xx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
我 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权行为(承揽经营权、个人名誉权)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就是xx市xx区xx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属于受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明确的被告是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被告并未提起反诉,故,不存在公司诉讼。诉讼主体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自xx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档显示法定代表人续为唐传喜属于弄虚作假。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和《合同书》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在该合同尾部,xxxx公司在甲方栏加盖公章,鹿xx在乙方栏签字;《证明》也是经公司研究决定,加盖xxxx公司公章。本案中对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接受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委托,而不应该是接受唐传喜本人的委托。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是作为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诉讼;若是作为唐传喜本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其退出法庭。经过多次申请,我才于xxx年1月4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复印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发现,原一审xxx年8月11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11月10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一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还是无意错误?请求xx中院认真审查原一审合议庭评议笔录。后原一审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3月3日、发回重审xxx年11月17日开庭笔录、发回重审xxx年12月28日证据交换笔录第二页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后发回重审xxx年7月11日开庭笔录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后又起诉xxx年9月12日开庭笔录第一页载明“书记员:查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略)。”和第二页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等到)的到庭情况;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综上,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争议,因我认为,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已经更正,发回重审也是延用更正后的陈述;故,本案的争议是xxx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争议。也就是双方究竟是买卖关系、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方面的争议;xxxx公司究竟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还是企业特许加盟经营的争议。因为xxxx公司在xxx年12月26日谈话笔录第6页陈述“(xx)xx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至今没有被任何企业收购”,这两点陈述至少有一点是虚假的,需要审理查明。承包关系和分公司均是xxxx公司定作,需要xxxx公司当庭提供合理解释,亦属于(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遗漏审理《合同书》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审理。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事实,xxxx公司亦从没有陈述我是单位。请xx中院依据xx高院的(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xxx年10月31日我在xx高院首次被允许查阅卷宗(包括变造的16本短期正宗),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名誉权纠纷案由均是首先出现在xx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由在原一审xxx年8月9日《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已经提出。还发现,xxxx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却套用公民个人使用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人民法院应当负责任的审查,避免弄虚作假。我一直上诉、又起诉、申请再审、申诉证明我一直不予认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另,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全部笔录均载明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传喜,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因xx市xx区人民法院拒绝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故,再次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传喜,该公司总经理”是否是真实有效的信息。xx智和律师事务所邓万平律师在xxx年12月28日《代理意见》第1点载明“鹿xx的承包区域究竟是什么地方?客观的讲,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沿海有最大的发言权”。原告、被告双方均一致认为沈沿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在审理过程中也从来没有涉及,属于将错就错变相审定的案由,应当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裁定撤销(xxx)锡商终字第0629号、(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商事判决;xx市xx公司既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无中生有的反诉不要成为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解决纠纷的绊脚石。一、二审商事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我不是商法关系的主体,xxxx公司并没有提起公司诉讼,本案属于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应该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属于商事案件,而本案区地两级法院均适用的商法,处理上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xxxx公司的营利和非法营利动机的商事行为,完全没有表示出对弱者我的同情和关怀,更没有照顾到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优先。再请依据我xxx年9月28日和xx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请书》依法调查xx官方网站中披露的自xxx年12月1日起xxxx公司被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兼并和收回直营的真相,为预防xxxx公司再弄虚作假,要求xxxx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唐传喜系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职务。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xx市xx区xxx镇东旺新村3幢501号;我xxx年6月28日提起诉讼时的住所地是xx市xx区xxx镇芙蓉工业园内;xxx年12月1日被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并购后,现公司所在地是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xxxx公司从事的仍是邮政行业,但公司的性质实际由特许加盟公司变更为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总部)的直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追加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和上海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判决书均载明9万)为本案第三人。机读档案材料亦显示:xx市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xx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均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的专项审批,所以,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
二、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是其他寄递服务;一审、二审均遗漏审理的格式《合同书》总则篇约定双方从事的都是邮政行业,即快递服务行业。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我xxx年8月30日已经自主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再行确定履行期限为10年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书》并未终止,主张解除必须依法出具解除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本违约方xxxx公司违法解除就等于解除,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干嘛?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中止也应当可以随时履行。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
本案,即原告鹿xx起诉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一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xx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属于民一庭审理的范畴。据以xx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8日出具的载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充分证明一案就是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关于本案,原告是公民鹿xx,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独立的承揽区域负责人,是以xx快运网络的名义运营的;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双方从事的同是邮政行业,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正确确定xxxx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关系”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实际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经营快递服务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应当不少于3年;同时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区域均做满3年以上才能确保xxxx公司特许经营不少于3年。因各承揽人签订的是非续签(连续性)合同书,依据格式条款第八条约定“承包期不限”即长期承揽是客观事实,“不满一年押金不退”是xxxx公司单方对各承揽人必须承揽一年以上的强制,亦符合双方长期经营的具体约定。《证明》也证明王龙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刘亮的视听资料证据和沈沿海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故,我依据《合同书》格式条款约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证明》证据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同是否履行双方协商解决,若xxxx公司拒绝协商也拒绝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7号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3个月补救;无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一年补救。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我于xxx年12月16日谈话笔录中再次明确了我的观点,并于当天提交了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受害我的合法权益。xxx年12月13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第28页第(二)项第1点载明“另外,一审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实际是为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非认定《合同书》的履行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一年应是鹿xx对承包期限的最低预期”是有损公平、公正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彻底违背我的主观意愿,我的最低预期是5年。故,xxx年12月16日我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书》,依法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注:xx高院就没有遗漏审查案涉《合同书》的内容,同时针对(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第5页“承发包关系”、第10页“上海xx总公司”及“xx公司认为”等均给予了纠正;同时xx高院也发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仅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审查)。
关于原告鹿xx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选择权,错误的商事案件一直影响我的自主选择权。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7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建忠独任审判,xxx年8月11日首次“开庭”,后xx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xx年1月10日三次证据交换后,xxx年2月24日传票为证据交换,当天为开庭并审理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我指出程序违法,又于3月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了一次开庭,并在辩论结束时恢复法庭调查,“请问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我回答“是合同违约之诉与赔偿之诉”。我认为,选择权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而不是审理后已经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后再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这是对我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赤裸裸的剥夺!xx市xx区人民法院已经于xxx年6月27日送达我《释明函》【注明:xx高院书面告知我“应向中院申请再审”;xx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年5月14日法律释明谈话时,我问“这个案件应该你们中院就可以再审的”,王立新温和的说“一般当事人都喜欢向高院去再审”】,我亦已经于xxx年7月5日提交《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释明函的几点说明》,并于xx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固定的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区别,仅是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且根据一审法院的通知补交了案件受理费用。并于xxx年12月16日谈话后再次书面明确我的观点,我多次书面明确,《民事裁定书》中竟然谎称我未予明确而驳回起诉,令人费解。我起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应该科学的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人为分为两个案件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也不同意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我已经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我接受(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依法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陈xx审判长竟然口头告诉我(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是搞错了;但是之前传票上的案号都是空白,xxx年8月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才正式确定(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怎可能是错的。我认为,(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号,真正搞错的是(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和(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xx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诉状》中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明确的第3项、第5项、第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见xx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均是xx市xx区人民法院错误定性本民事案件为商事案件导致遗漏审理的侵权法律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因均是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我亦多次明确,故,不存在我再次选择。xxx年2月16日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中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充分证明我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载明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已经明确的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就是已经明确的第3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原一审提交的第3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5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3项诉讼请求就是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14项诉讼请求。原一审中的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和第5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遗漏审查的,其中第3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可得利益方面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请求。xxx年7月19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故,遗漏审理的第3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第5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合同书》总则篇、第十条、落款均应当重新审理;错误审理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均应当纠正。
三、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我接受xx市xx区人民法院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究竟是一个案件还是两个案件应由提起诉讼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确定。
关于我起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序违法依职权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两个案件【(xxx)锡法商初字第0638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选择权,严重妨碍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更不允许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后程序违法依职权再将一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分为前后两个侵权责任民事案件【(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审查处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中,xx市xx区人民法院共出现2个商事案号,3个民事案号,8个案由,请问,这样审判是解决了纠纷还是制造了纠纷?故,xx市xx区人民法院无权指责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我认为,本案确实需要xx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确定本案的案由、案号,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中发回重审案件和又起诉案件均作为新收案件来源审查审批,我均无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xxx年4月26日出具《起诉材料收据》和xxx年4月23日杨庭和我的《谈话笔录》均证明xx市xx区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xxx年6月21日的开庭《传票》也清楚证明发回重审变更后的合议庭(审判长荣晓峰、审判员蔡永芳、代理审判员吕纯阳)并不是按新收案件处理的。不同意名誉权纠纷案由,就代表对应案号(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也不予认可作为新收案件的合法性,(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1号需要释明。我xxx年5月21日谈话笔录中已经强调我起诉的就是同一个案件,王碧云法官告诉书记员“这个不要记”,有当天的《庭审录音录像》为证。客观证据证明,我最初xxx年6月25日提起诉讼时已经明确的提出第5项关于名誉赔偿方面的具体的诉讼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28日出具了载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专用票据》,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5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xx年12月6日依法官的要求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当时的立案庭庭长郑玄还亲自在《起诉状》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审查,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亦当天正常收讫了我的诉讼材料并移交了民一庭,当时民一庭庭长任笑均(现任行政庭庭长)给我通过电话“你是单位,你有什么名誉权”,显然任笑均依旧把我当作单位了,并指示高姓法官驳回了我提起的诉讼,遂告知我可以申请并案审理或等案件有结果了再起诉,我xxx年3月31日确书面申请了并案审理,没有采纳。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长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长虞静珠查实,是谁后来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发回重审期间我于xxx年3月26日提交xx市xx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现任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一份《申请书》,申请审判员过元申回避,实由民二庭庭长荣晓峰决定不予回避,并打电话两次斩钉截铁的告诉我“你再乱写东西,我就办你”,荣晓峰庭长说话算话,开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赛。xxx年6月8日荣晓峰引荐蔡永芳承办法官与我见面,主要是动员我更改诉讼请求,我当时拒绝并告诉荣晓峰庭长应该尊重快递公司的实际情况,荣晓峰庭长当时严肃的说“这是法院,不是快递公司!”。后xxx年6月21日民二庭荣晓峰庭长亲任审判长据以被撤销的(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商事判决审定(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为承发包关系的生效判决!后我给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电话请求监督,审监庭庭长已被原立案庭庭长郑玄接任,电话告诉我“他们正在审理,我们也不好监督;你放心,我们法官一年10多万的工资呢,办错案是要回家的”,这句话一度让我吃了定心丸。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商初字第851号判决于xxx年1月31日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无奈于xxx年2月16日再次被动提交了本案的《起诉状》,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讫《起诉状》之前又约见现民一庭庭长陈xx与我见面,陈xx庭长坚持“一事不再理”,后来立案庭杨庭于xxx年4月23日与我谈话(见当天“谈话”笔录)后,于xxx年4月26日出具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材料收据》,立案庭显然是按照同一案处理的;后陈xx审判长于xxx年8月7日亲自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交给我一份载明xxx年5月2日的(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此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送达回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xxx年8月6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载明“关于你单位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应补交案件受理费350元”, 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调查前因后果,同样均是民一庭庭长(任笑均、陈xx)审定了我是单位,却出现了发回重审期间该受理却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期间不该受理却予以受理的尴尬局面。人为剥夺了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我接受(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的补救。之后,我于xxx年9月7日收到载明xxx年8月1日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从xx高院xxx年10月31日首次查阅卷宗后发现,原一审、发回重审期间立案庭庭长郑玄(注:上诉审期间任审监庭庭长)审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审、(二审)案件立案审查、审批流程管理信息表最终统计结果表明原告我起诉被告xxxx公司一案涉案标的为2元,人民法院应收、我预交和实交的受理费均是33619元。足以证明,本诉仅受理根本没有审理,仅程序违法审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诉。我要求继续审理(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合情、合理、合法,更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不允许谁再让本案解决纠纷正确的方向走向错误。
申请再审期间,我曾经于xxx年9月中旬询问陈xx审判长,这个案件你准备怎么处理的,陈xx审判长说“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你撤诉,要么法院驳回起诉”,我xxx年6月25日已经提起诉讼,xxx年6月28日贵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包括第5项主张名誉权损失赔偿的具体诉请)并于xx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诉!所以,民一庭陈xx审判长(任庭长)在再审期间始终不驳回起诉和再审裁定书下发后立即驳回起诉的行为,令人费解,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可能影响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的公正审理。另,陈xx审判长将受送达人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的《送达回证》xxx年12月20日送达给了我,我当天指出错误并提交《申请书》要求重新送达;后xxx年12月25日收到重新送达的《送达回证》,此错误令我费解。
四、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商事案件致使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错误。民事案件,公正优先,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证据,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审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直拒绝我查阅和复印笔录,直到xxx年1月4日二审结束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立新法官才允许我复印原一审、一审的庭审笔录;直到xxx年10月31日我才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到原一审、一审的商事案件卷宗。商事案件和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原一审、一审、二审对本案定性错误,挂羊头,卖狗肉,衍生出一系列庭审笔录故意记载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法庭笔录没有当庭宣读的、无中生有的、对我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例如:①xxx年8月11日开庭笔录第一页“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法庭笔录未经当庭宣读,也不知道是不是庭后加上去的,严重影响了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明确的被告是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②xxx年7月11日开庭笔录第9页关于刘亮的电话录音视听资料,我陈述为“证明沈沿海一直是承包友谊路以东的”,有庭审录音为证,可是笔录上却记录为“证明鹿xx一直是承包友谊路以东的”,导致是非不清。③法庭分别在xxx年5月4日和xxx年12月26日谈话笔录中询问“法庭了解一下,xxx年4月1日双方对承包问题发生重大争议后,你再到原来客户上门取件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xx公司的名义?”,我回答为“肯定是以xx网络的名义,但是我是独立的承包区”,笔录上记录为“肯定是以公司的名义,但是我有独立的承包区”。此记录致使案件性质大变,促成承发包关系。④xxxx公司从来没有任何的协商出现,851号判决中却谎称“xxx年4月1日,xx公司未与鹿xx协商一致即终止了与其快递派送业务的承发包关系,并向相关公司客户发出书面《证明》”。⑤承包费收条证据中的承包费欠条证据和变造的15000元欠条证据属于违法证据,均应当排除。民二庭断章取义,歪曲客观事实,法言法语、造假笔录采纳了非法证据,欺民自欺,有力的保护了违法行为!过元申法官更是直截了当的告诉我“我们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我的诚信陈述见xxx年7月11日庭审录音续盘04:38-09:58和xxx年12月28日和xxx年7月11日开庭前提交的《原告的陈述》。⑥格式《合同书》第八条载明“八、承包期不限,承包费增减根据邮政行业标准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费用,在承包期间乙方如造成快件遗失、延误、投诉、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851号商事案件将上述乙方机械的置换为鹿xx,甲方机械的置换为xx公司,是不遵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同时也不符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甲方泛指各网点、乙方泛指各承包区,谁的责任谁来承担,这才符合xx网络运营(邮政行业)的特性,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⑦我xxx年6月25日的《民事起诉状》中及第3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均清楚记载“xxxx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原一审笔录上和(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判决书上变为“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法行为的陈述记录为违约行为,严重改变了我是因侵权行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客观事实。⑧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应简称xxxx公司;xx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腾云公司,应简称xxxx公司;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xx公司,应简称上海xx总部;以上简称的瑕疵回避了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xx快运网络运营(邮政行业)的性质。⑨同样是沈沿海xxx年9月6日出具的收条(具有协议性质),白纸黑字的友谊路以东,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商事案件的定性主审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沿海与我合同纠纷3年多,至今事实不清;而xx市xx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xxx镇人民法庭以民事案件仅审查一天【xxx年7月15日,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即:沈沿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就做到了案结事了,显然,xx市xx区人民法院包庇了邪恶,践踏了正义。原告我xxx年6月28日起怀揣着对法官、法院、法律100%的公正信仰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仅依靠沉淀的1%支撑着,我无任何过错,没讨到公正不言放弃。
综上,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商终字第0256号《民事裁定书》、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1号《民事裁定书》和(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为纠正本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本案中既有无中生有的商事案件也有其他民事案件,本案中的案由更是多如牛毛,更为棘手的是笔录中、卷宗封面、判决书中案由均各不相同,xxxx公司申请不公开审理促成了经典的冤假错案,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案中案、连环案。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将案中案、连环案均先彻底审查清楚,这无可厚非,但并不意味着审查清楚了案中案、连环案后,我的本诉自然就不需要开庭审理了,违法行为得到了有力保护,此是我绝不能接受的主次不分的荒唐逻辑。若一个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请问,谁有资格不服!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负责审查并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做到案结事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12月30日
经典民事申诉状 篇四
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 赵xx;性别 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xx区人民法院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x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xx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xx年11月7日在xx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xx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xx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xx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韵清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xx年9月2日至xx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xx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