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精简3篇)
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篇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成为必然。最新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原有政策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创新与协调发展。
首先,修改条例在人口发展方面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条例强调,人口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推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指导思想的出现,旨在引导人们正确看待人口问题,强调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为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
其次,修改条例在人口政策的实施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条例提出,要加强人口政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注重人口政策的整体性和长期性。这意味着,在制定人口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注重政策的科学性与灵活性,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长久性。同时,条例还强调要加强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人口政策的认识和遵守度。这一系列创新举措的出现,将为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
另外,修改条例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的管理上进行了改革。条例强调,要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的监管体制,加强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效能。这一改革举措的出现,将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提供更加规范和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原有政策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创新与协调发展。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将为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推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实现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篇二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有着重要的意义。最新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原有政策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口发展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为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修改条例在人口发展方面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条例要求加强人口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条例还强调要加强人口调查和研究工作,全面了解人口发展趋势和问题,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口政策提供参考。这些措施的出台,将为江苏省的人口发展提供更加科学的指导和支持,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修改条例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条例要求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遵守度。同时,条例还强调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和服务,保障他们的生育权益。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将为江苏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和支持,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实效。
另外,修改条例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的管理上进行了改革。条例要求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条例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将为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提供更加规范和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能,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原有政策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口发展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为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将为江苏省的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篇三
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九、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十一、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十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