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章程(经典3篇)
文联章程 篇一
文学联合会(简称文联)是一个由文学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促进文学创作和文化交流。为了确保文联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和实现其目标,制定了以下章程:
第一条:组织宗旨
文联旨在推动文学创作的繁荣发展,促进文学艺术的交流与传播,搭建文学爱好者之间的交流平台,培养新一代文学人才,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文化多样性。
第二条:会员资格
1. 任何对文学感兴趣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文联会员。
2. 会员应遵守文联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组织结构
文联设有主席团、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主席团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协调文联的各项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文联活动的组织。分支机构根据地域或特定领域设立,负责在各地区或领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会议制度
1. 文联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文联的重要决策事项,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对文联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文联的日常工作安排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活动开展
文联将定期组织各种文学创作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学沙龙、写作讲座、作品展览等。此外,还可组织参观考察、出版发行、文学奖项评选等活动。
第六条:财务管理
文联接受会员自愿捐赠和赞助,并可通过举办活动筹集经费。文联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状况将由主席团定期公布。
第七条:章程修订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文联章程 篇二
文联章程的修订对于确保文联的顺利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为适应社会变革和文学发展的需要,本章程做出了以下修改:
第一条:组织宗旨
在原有宗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创新的强调。文联将致力于挖掘和传承传统文学的精华,同时鼓励创新和实验性的文学创作。
第三条:组织结构
在秘书处的基础上设立了文学研究中心,负责开展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批评工作,推动文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发展。
第五条:活动开展
在传统的文学创作交流活动的基础上,增加了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学普及活动。文联将组织文学讲座、读书会等活动,提高公众对文学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六条: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方面增加了合规性和透明度的要求。文联财务部门将定期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会员监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章程修订
修改了章程修订的程序,对于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通过对文联章程的修订,我们相信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提升文联的组织能力和影响力,为文学创作和文化交流做出更大的贡献。
文联章程 篇三
文联章程
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文联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各文学艺术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的联合组织。中国文联对各全国性协会、研究会或学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负有协调、联络和指导的责任,并可代表各协会进行必要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协会、研究会、学会和省、市、自治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提供情况。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团结全国文艺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实践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不断地提高文学艺术的思想水平与艺术水平。
第六条 本会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并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开展自由竞赛和自由讨论。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他艺术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七条 本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培养新的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特别要重视在群众业余文艺活动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文艺工作者的辅导工作。
第八条 本会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传统和特点,重视培养兄弟民族的作家、艺术家,促进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九条 本会努力加强文艺界的团结,巩固党和非党作家、艺术家的亲密关系,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爱国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团结,结成社会主义的、爱国的和维护祖国统一的作家、艺术家的广泛联盟。
第十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各个协会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广泛团结各国文学艺术工作者,增进友好往来,交流经验,以丰富和提高我国的文学艺术,争取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一条 本会维护宪法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学艺术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和可能举办文艺工作者的福利措施,以帮助文艺工作者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的文艺工作者予以救济。
第十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应有利于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发扬艺术民主,有利于加强文艺界的内部团结,加强文艺工作者同群众的联系和团结。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协同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而共同努力。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团体选举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由代表大会选出全国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根据精简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常设机构应力求精干,切忌衙门化。
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之,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讨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