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精简3篇】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关联交易问题逐渐凸显,给公司治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为了规范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这些关联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容易导致利益输送和权益侵害。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确保了关联交易的全面监管和有效防范。
其次,管理办法强化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审查制度。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向全体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并经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审查和监督。这种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相关方的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行为。
第三,管理办法规定了关联交易审批和决策程序。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经过独立董事的审议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这种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和违法行为,保证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公司和相关方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责,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查和决策程序,以及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同时,这也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篇二
近年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问题频发,给公司治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少挑战。为了规范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在强调规范关联交易的同时,也应该平衡好关联交易的利与弊,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经济交往方式,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但是,如果关联交易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管和管理,就容易导致利益输送和权益侵害。因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防范,保护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管理办法应该注重平衡关联交易的利与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关联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风险,但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因此,在规范关联交易的同时,应该注重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比如,可以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审查制度,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通过完善关联交易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追责机制,防止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和违法行为。
最后,管理办法还应该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形成协同效应。关联交易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体系。比如,应该与《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关联交易的综合管理机制。只有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才能更好地规范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在强调规范关联交易的同时,也应该平衡好关联交易的利与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防范,保护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篇三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二)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或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5%以下时,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
(四)对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并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定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三)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所发表的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市规则》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以豁免执行本章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