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优选6篇】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管道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涉及到石油、天然气、化工等行业来说,管道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障管道的安全运行,各个行业和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首先,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此外,企业还需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高效和有效。
其次,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企业要对管道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这些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对方法,以及相关的培训和演练计划。只有在出现事故或突发事件时,企业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风险。
此外,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管道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是保障管道安全的重要环节。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检修和维护计划,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最后,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加强对外部环境和社会的风险和安全意识。企业要根据管道所处的环境和地理特点,对周边的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同时,企业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管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管道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人们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各种管道网络的建设日益普遍,而对于管道的管理和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只有建立完善的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管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首先,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监管职责,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只有在各个环节都形成了安全意识,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其次,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企业要对管道所处的环境和周边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这些预案应包括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对方法,以及相关的培训和演练计划。只有在事故发生时,企业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风险。
此外,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管道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是保障管道安全的重要环节。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检修和维护计划,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最后,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企业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才能更好地预防和解决管道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管道运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管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六、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八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强度校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
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第37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