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优秀5篇】

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 篇一

古建筑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文化的见证和代表。在现代社会中,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文化传承,也关系到城市形象和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的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建立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管理古建筑,需要建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考古学家、建筑师、文物保护专家等。他们应负责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修复古建筑的技术规范

修复古建筑需要严格的技术规范,以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和可持续性。该规范应包括古建筑的保护原则、材料选择、修复方法等内容。修复工作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尊重古建筑的原貌和历史痕迹。

三、加强古建筑的日常管理

古建筑的日常管理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古建筑的状况,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问题,如渗漏、裂缝等。此外,古建筑周围的环境也需要进行管理,防止污染和破坏。

四、加强古建筑的宣传和教育

宣传和教育是增强公众对古建筑保护的认识和参与的重要途径。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和活动,向公众普及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和保护意义,增强公众的文化自觉和责任感。

五、加强古建筑的法律保护

古建筑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责任,规范古建筑的修复和使用。同时,加强对违法破坏古建筑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形成法律威慑。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古建筑的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探索古建筑保护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综上所述,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护和传承古建筑的基础和保障。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和规范的修复,才能真正保护好古建筑,让它们继续为人们所欣赏和传承。

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 篇二

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历史记忆,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古建筑,各国普遍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古建筑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见证和代表,通过保护古建筑,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国家的历史文化。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古建筑的修复和使用,确保古建筑的原貌和历史痕迹得以保留。

其次,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古建筑是一个城市的独特标志,也是吸引游客和投资的重要因素。通过建立健全的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和修复古建筑,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

另外,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对于旅游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古建筑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瑰宝,也是旅游业的重要资源。通过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可以丰富旅游业的内容,提升旅游的品质和吸引力。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旅游活动,保护古建筑的安全和环境,提升游客的体验和满意度。

此外,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还能够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古建筑,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探索古建筑保护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综上所述,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和传承古建筑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健全的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以及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保护古建筑是每个人的责任,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让古建筑继续为人们所欣赏和传承。

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嵩山古建筑群,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第三条 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专门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凡在嵩山古建筑保护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编制保护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工作。

  登封市财政、宗教、旅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公安、交通、水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工作。

  嵩山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嵩山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嵩山古建筑群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有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嵩山古建筑群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在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

  第九条 嵩山古建筑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界限的标志和界桩,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和界桩。

  第十一条 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文物和重要资料;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五)构成古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宗教、旅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嵩山古建筑群总体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对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嵩山古建筑周围的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 登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古建筑保护的需要,做好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绿化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维护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六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植树,不得危及古建筑安全。现有树木可能危及古建筑安全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使用人应当及时移植或清除。

  嵩山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或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嵩山古建筑所在区域的建设行为应当符合嵩山古建筑群总体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有损文物安全或损害构成古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禁止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禁止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一)修建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及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安装产生强烈震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或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进行产生强烈震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作业; (四)其他可能有损文物历史风貌或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行为。

  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或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登封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

  第十八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行为或作业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发掘,应持有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结束后,应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第二十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或以嵩山古建筑为背景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举办方应采取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拍摄电影、电视剧(片)或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嵩山古建筑群外景或局部景观,以及测绘、复制、拓印嵩山古建筑的,应持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嵩山古建筑群中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古建筑,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位于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古建筑,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保护管理。

  嵩山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在重点、要害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文物安全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嵩山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古建筑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发现危及古建筑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文物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堵塞、侵占排水通道; (三)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野炊,焚烧树叶、秸秆、荒草、垃圾等; (六)存储、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违规安装照明及其他电器设备; (八)堵塞、侵占消防通道; (九)妨碍文物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一)在禁止攀爬的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攀爬; (二)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设置户外广告; (六)擅自凿井取水; (七)修建坟墓; (八)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九)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嵩山古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设施,应当符合经营设施设置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经营设施设置规划,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二十五条 嵩山古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嵩山古建筑群中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古建筑,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修缮、保养;位于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古建筑,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修缮、保养,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位于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古建筑的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履行修缮、保养义务。拒不履行修缮、保养义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嵩山古建筑修缮、保养的勘测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嵩山古建筑群资料档案库,完善嵩山古建筑群学术、维修、监测等相关的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搜集、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嵩山古建筑群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嵩山古建筑群的修缮、保养。

  嵩山古建筑群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登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嵩山古建筑群修缮、保养经费由使用人负责筹措。

  嵩山古建筑群修缮、保养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专项拨款; (二)郑州市财政补助经费; (三)登封市的财政预算; (四)嵩山古建筑群保护专项资金; (五)业务收入; (六)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修缮、保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四)、(五)项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二)、(四)项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文物保护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盗窃国有文物的; (四)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保养作业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古建筑或其他文物损坏、失窃或灭失的; (六)对发现危及古建筑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 篇四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职工职责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措施。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物挖掘抢险和搬迁保护工作

  三、文物保护措施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古建筑保护管理制度 篇五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11)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文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考核,使每个职工弄清文物的文物价值和保护方法。

  (12)对施工区域做好全封闭硬质围档,不得随意进出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允许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区。也不得随意越出指定的施工现场区域。

  2、对大佛的保护技术措施

  (1)在搭设施工脚手架时,严禁对大佛造成磕碰;不得将脚手架搭设在大佛的躯体上,脚手架应自成安全、稳定体系。

  (2)在进行洁除、石质胎体打磨时,应按技术交底进行,不得造成损坏。

  (3)清除污染、尘垢前,必须对金箔、彩绘进行保护,提醒施工人员小心谨慎,避免踩踏造成损坏。

  (4)在对原有金箔、彩绘清理除尘后,用塑料布进行苫盖,防止污染。

  3、对室内地面的保护

  (1)搭设施工脚手架时,架子立杆下必须垫板进行防护,避免将钢管直接落在地面上,确保文物建筑、设施的现状不受损。

  (2)现场施工用地面,除铺垫塑料布外,还应铺垫硬质板材,防止运料、配料、清理时对地面造成硬伤和污染。

  (3)颜料、桐油等材料在施工时妥善放置、使用、保管,防止遗洒,污染地面。施工期间的废弃油、灰等必须建立集中收集点,并分类存放,由专人负责装袋并及时清运。

  4、成品保护措施

  为确保取得良好的施工效果,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在现场设专人负责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1)技术交底必须强调对已完工序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同时检查成品、半成品保护执行结果,项目部在修缮施工开始前,制定出具体的成品保护奖罚制度,并设专人检查监督。

  (2)做好施工程序和工序安排,后道工序不得对后道工序造成污染。

  (3)脚手架搭设的操作面高度应便于操作,横向应到位,保证施工人员站在脚手架上操作。

  (4)对已完部位要用塑料布保护,以免被污染。

  (5)施工中对各工序的每道成品均要进行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看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现场实行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

  (6)在架子拆改架子时,由架子工工长统一指挥协调,严禁对大佛和相邻的周边文物设施以及已完成的修缮成品造成磕碰,随拆搭随撑牢支戗。

  (7)脚手管、扣件、脚手板倒运时,不得抛扔,尽可能不在“文物地面”上存放,如不可避免时,应衬垫塑料布和木板。

  (8)在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必须派专人看护,未

经项目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已完工的区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成品保护的管理、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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