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管理制度【精选3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 篇一
农家乐是一种旅游业态,以农村农民家庭为主体,利用农民家庭的农业资源、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提供农事体验、农产品销售、乡村游览等服务。为了保证农家乐的有序发展,维护农民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农家乐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农家乐管理制度应明确各方责任。农家乐的管理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农业合作社或者旅游企业,但不论是谁,都应对农家乐的经营负有责任。管理主体应确保农家乐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护农民家庭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农家乐的监管,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帮助农民家庭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其次,农家乐管理制度应规范经营行为。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客户利益。管理制度应规定农家乐的经营者应提供真实的宣传资料,不得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环境卫生达到标准,食品安全无隐患。
第三,农家乐管理制度应保护农民家庭的合法权益。农民家庭作为农家乐的主要经营者,他们的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管理制度应规定农民家庭的土地、房屋、农产品等资源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经营农家乐,享受到相应的收益。同时,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农家乐经营者与农民家庭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合作公平、互利共赢。
最后,农家乐管理制度应加强宣传与培训。农家乐的管理主体和经营者应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宣传,使其能够深入人心。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农家乐的培训,提升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只有通过加强宣传与培训,才能提高农家乐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农家乐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农家乐管理制度对于农家乐的有序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家庭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宣传与培训,可以有效地推动农家乐的发展,同时保障农民家庭的利益。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农家乐管理制度,才能够使农家乐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
农家乐管理制度 篇二
农家乐管理制度是指对农家乐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农家乐是一种结合农业、旅游和休闲的经营模式,旨在提供农事体验、农产品销售、乡村游览等服务。制定农家乐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农家乐的有序发展,提高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促进乡村旅游的繁荣。
农家乐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各方责任。农家乐的管理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农业合作社或者旅游企业,不同主体在管理上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农民家庭作为农家乐的主要经营者,他们应负责提供农事体验、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保证农家乐的质量和安全。农业合作社或旅游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支持,帮助农民家庭提高经营水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家乐的监管和指导,提供政策支持,解决农家乐发展中的问题。
农家乐管理制度还应规范经营行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他们应提供真实的宣传资料,不得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环境卫生达到标准,食品安全无隐患。此外,农家乐的经营者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农家乐管理制度还应保护农民家庭的合法权益。农民家庭作为农家乐的经营主体,他们的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管理制度应规定农民家庭的土地、房屋、农产品等资源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经营农家乐,享受到相应的收益。同时,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农家乐经营者与农民家庭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合作公平、互利共赢。
最后,农家乐管理制度应加强宣传与培训。农家乐的管理主体和经营者应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宣传,使其能够深入人心。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农家乐的培训,提升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只有通过加强宣传与培训,才能提高农家乐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农家乐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农家乐管理制度是保证农家乐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家庭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宣传与培训,可以促进农家乐的发展,提高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推动乡村旅游的繁荣。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农家乐管理制度,才能够使农家乐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
农家乐管理制度 篇三
2020最新农家乐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家乐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服务行为,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农民或渔民依托自然生态、滨海或田园景观,利用自有住宅和承包经营的土地或合法使用的滩涂海域,从事为旅游者提供赶海、垂钓、采摘、摄影、摄像等观光、娱乐和餐饮、住宿、购物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对农家乐产业发展进行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
家乐的引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农家乐的建设和经营,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鼓励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的经营者成立农家乐协会,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职责。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餐饮、环保、消防、特种行业等相应的前置许可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于办理之日起30日内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用地必须符合所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的村民住宅性质。
第九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达到《市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过程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并依照规定程序上报情况。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抵毁其他农家乐的声誉;
(五)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标示旅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悬挂服务公约和价格目录标牌,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游客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投诉者。
第十六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获得星级称号的农家乐,由市旅游局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未获得星级称号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星级称号标志。
第十七条成立农家乐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市旅游、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
第十八条对当年通过五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四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行政村或企业经营者,自愿申请农家乐特色村(特色点)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发放特色村(特色点)标牌,并予以奖励:
(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接待户达到20户的行政村,每年奖励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户奖励5万元;
(二)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接待床位50张以上或接待餐间10个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每年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市旅游局应当建立农家乐经营业户详细档案。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农家乐的星级或者取消农家乐的星级标志。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游客投诉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