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经典3篇】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篇一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发展与成就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为一家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多年来在广东省和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其专业的团队、先进的设备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流程,使其在司法鉴定领域中享有盛誉。
首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该团队由一批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鉴定专家组成,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实践经验。团队成员常年参加各类学术交流与研讨会,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鉴定技术和方法,以保持其在司法鉴定领域中的领先地位。
其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配备了先进的设备和仪器。鉴定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仪器和设备,这要求鉴定所具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本着追求卓越的原则,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的更新与升级。目前,鉴定所已经拥有一批国内领先的仪器设备,如DNA分析仪、显微镜等,能够为司法鉴定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最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坚持严谨的工作流程。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到生命、财产等重大利益的工作,因此其结果必须严谨、客观、科学。鉴定所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整个鉴定流程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同时,鉴定所还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结果进行严格把关,以保证其准确性和权威性。
总之,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凭借其专业团队、先进设备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流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该鉴定所在司法鉴定领域中的卓越表现,为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司法鉴定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可靠的司法服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篇二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服务范围与特色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为一家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服务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其特色服务也受到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
首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服务范围广泛。该鉴定所可以进行各类物证、文证、人证的鉴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DNA鉴定、酒精鉴定、药物鉴定、痕迹鉴定、声纹鉴定等。无论是涉及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都能够提供专业的鉴定服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其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特色服务备受客户青睐。该鉴定所不仅提供标准化的鉴定服务,还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鉴定所的专业团队会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其需求和诉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鉴定方案,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户的满意度。
最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该鉴定所秉承“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每一项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鉴定所还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和引进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了鉴定报告的编制速度和交付效率。
总之,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服务范围广泛,特色服务备受客户认可。该鉴定所以其专业的团队、高效的工作流程和优质的服务质量,为广大客户提供了可靠的司法鉴定服务,为司法实践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篇三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拟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欢迎大家分享。
(一)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五)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六)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
补充司法鉴定范围
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常”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孝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
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