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最新3篇)
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工业园区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引企业入驻、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停车难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并执行一套合理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停车场管理制度应明确车辆进出的规范。工业园区的停车场通常是大型停车场,车辆进出的规范能够有效避免拥堵和混乱。制度应规定车辆驶入停车场前,必须进行入场登记,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驾驶员信息等,以便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工业园区停车场应设立入口和出口,通过电子或人工方式进行车辆进出登记,以确保每辆车辆都经过有效的记录和监控。
其次,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规定停车位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工业园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通常有限,为了最大化利用停车资源,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规定停车位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例如,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车辆数量,为每家企业分配相应数量的停车位。同时,制度应明确停车位的使用规则,例如禁止非企业员工占用企业停车位,禁止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等,以确保停车位的公平和高效利用。
另外,停车场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停车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停车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制度可以规定停车费用的标准和收费方式,例如按小时收费或按天收费。同时,停车费用的使用应用于停车场的维护和改善,例如道路维修、设施更新等,以提升停车场的服务质量。
最后,停车场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停车场作为车辆的集中停放地,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制度应规定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例如监控摄像头、警示标识等,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同时,制度还应规定停车场的安全责任,例如制定防火和防盗措施,加强巡逻和值守等,以保障车辆和用户的安全。
综上所述,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解决停车难问题至关重要。制度应明确车辆进出规范、规定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规定停车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以及规定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等内容。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实现停车资源的高效利用,提升园区的交通秩序和停车服务质量。
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 篇二
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是为了解决工业园区停车难问题而制定的一套通用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改善工业园区的交通秩序。下面将介绍几个关键的管理要点。
首先,制度规定了车辆进出的规范。按照制度,停车场设有入口和出口,所有车辆必须通过入口进行登记,并获得有效的入场凭证。入场登记的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驾驶员信息等。停车场管理人员通过电子或人工方式记录车辆信息,以便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制度还规定了车辆出场的手续,例如需要出示有效的入场凭证,否则将无法驶出停车场。
其次,制度明确了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规则。为了最大化利用停车资源,制度规定了停车位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例如,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车辆数量,为每家企业分配相应数量的停车位。同时,制度明确了停车位的使用规则,例如禁止非企业员工占用企业停车位,禁止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等。这样可以确保停车位的公平和高效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停车难的问题。
另外,制度还规定了停车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停车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制度可以规定停车费用的标准和收费方式,例如按小时收费或按天收费。同时,停车费用的使用应用于停车场的维护和改善,例如道路维修、设施更新等,以提升停车场的服务质量。
最后,制度还注重了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停车场作为车辆的集中停放地,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制度规定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例如监控摄像头、警示标识等,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同时,制度还规定了停车场的安全责任,例如制定防火和防盗措施,加强巡逻和值守等,以保障车辆和用户的安全。
综上所述,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通过规范车辆进出、规定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规定停车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以及规定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等措施,解决了工业园区停车难问题。制度的执行将有助于提升停车场的服务质量,改善园区的交通秩序,为园区的企业和员工提供更便捷、安全的停车环境。
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 篇三
以下为您介绍的是工业园停车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园区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停车场管理范围
凡园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库、楼)及占用公共地块、道路的非经营性停车场都需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停车场,根据其使用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临时性停车场(点)。是指因大型集会、活动、或生产、生活、经营必需等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所设置的停车场(点)。临时停车场(点)的设置时间视客观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满足环境、交通要求。
第二类:室外停车场。指占用道路、公用地块设置的长期使用的停车场或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类:室内经营性停车场。指附着在主体建筑物内部的并开展停车收费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类:特种停车场(库、楼)。指单独设置的,并可开展停车收费服务的停车场(库、楼)。
第四条 停车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停车场的设置不应对现有和潜在交通造成影响;
2、停车场应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除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场外,停车场应配建照明、消防、通讯等设施;第三、第四类停车场和有条件的第二类停车场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3、除占用道路的临时停车场外,停车场内应有安全设施、值班岗亭(房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停车场管-理-员,管-理-员必须统一服装,统一佩戴标志。
4、第三、第四类停车场还必须满足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条:停车场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委托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 各类停车场审批流程如下:
1、根据停车场分类性质,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中心”)领取或从一站式中心网站直接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正确填写完毕;
2、临时性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若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交-警大队审批;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审批;室内经营性停车场和特种停车场(库、楼),应按基建报批程序取得施工图纸规划、环保、消防和建筑结构批准书。
3、取得以上报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后,将以下材料报园区一站式中心申请停车场设置审批:
(1)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
(2)以上第2款所列的相关批准书或批准意见;
(3)停车场设置位置图、总平面图(非临时性停车场需附电子图)和加盖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单位公章的停车位图;
(4)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和设施情况说明;
(5)对占用地块的,需提供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设置单位非场地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还需提呈设置单位与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营性停车场,还需同时提供工商名称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4、对经营性停车场,业主取得停车场设置意见书后,方可到园区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
第七条 除室内经营性停车场和特种停车场(库、楼)的相关基建审批按照有关审批时限外,以上流程中各部门审批时限原则上均为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停车场建设竣工后(或道路停车场设置完成后),业主应按照本类停车场的审批要求,分别向第五条第2款所列的相关审批部门报送验收申请。
第九条 取得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到园区一站式中心领取《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验收申请表》(或从一站式中心直接下载后填写),并按表格要求正确填写完毕。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场申请前还需到园区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表格填写完毕,且经营性停车场取得收费标准核准后,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单位须报园区交-警大队申请验收;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验收(原则上每个环节不超过4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以上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并在验收申请表上出具验收意见后,设置单位到一站式中心申办城-管局验收;城-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者,业主需与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书”;临时停车场设置,业主还应提交保证书,保证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时,无论设置期满或未满均应无偿拆除。以上手续完毕后,由园区城市管理局按停车场类别核发《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证》(非经营性)或《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经营性)。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由设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经营性停车场申请者凭《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自核发之日起每年年审一次,每三年换证一次。程序如下:
1、业主在一站式中心领取或从一站式中心网站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年检/换证申请表》。
2、停车场设置期期满前一个月内,业主应将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提交到一站式中心,提出年审或换证申请。同时提交原申请设置时所要求提交资料的最新材料。
3、由一站式中心分别转交或业主直接呈交到原各相关审批部门验收(原则上每个环节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签署合格意见后,符合设置要求的,一站式中心在《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上盖年检合格章(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会办的,由一站式中心交相关部门讨论同意后核发。
第十五条 设置单位逾期未申请或通过年审的,将给予吊销《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保证设施齐全、设置
规范、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整齐。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对不按规定管理、设施配置不到位、车辆无序停放的停车场,将责令其整顿规范,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在《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设置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到园区城-管局申领《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经营登记证》,或限期予以撤除;办法公布以后擅自设置的停车场应予以撤除。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新合作开发区。周边地区和各镇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