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精简3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篇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一系列规定,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开发商的准入条件。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济实力和信誉度,才能从事商品房销售。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一些不良开发商的行为,保证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和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通过公开摇号、竞价等方式进行销售,以确保销售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开发商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面积、价格、产权情况等,以让购房者充分了解房屋的情况,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例如签订合同、缴纳购房款、享受交付房屋服务等。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规定,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要求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保护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购房者的个人隐私。
最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双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篇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逐渐建立起规范、透明、公平的市场秩序。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开发商的准入条件。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济实力和信誉度,才能从事商品房销售。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一些不良开发商的行为,减少购房者的风险。
其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和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公开摇号、竞价等方式进行销售,以确保销售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开发商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面积、价格、产权情况等,以让购房者充分了解房屋的情况,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例如签订合同、缴纳购房款、享受交付房屋服务等。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规定,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要求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保护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购房者的个人隐私。
最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才能建立起稳定、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实现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互利共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第十
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