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车祸诉讼律师保险公司不赔自费药无依据【优秀3篇】
成都车祸诉讼律师保险公司不赔自费药无依据 篇一
近日,成都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造成多人受伤。事故中的受害者们迅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希望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保险公司却以“自费药无依据”为由拒绝了部分受害者的索赔请求。对此,成都车祸诉讼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是没有依据的。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对受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进行赔偿。而在这起车祸中,受害者们购买了相应的医疗保险,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无论是自费药还是非自费药,只要是在治疗过程中必需的药物,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这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责任的基本要求。
其次,自费药作为治疗过程中的一部分,其费用应当包含在医疗费用中。按照常理,受害者们在购买医疗保险时,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了相应的保费,这也包含了自费药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由以“自费药无依据”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不尊重和侵犯。
最后,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也违背了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的利益。而在这起车祸中,保险公司明知受害者购买了医疗保险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却无理由地拒绝赔偿自费药费用,这显然是对受害者的利益损害和违反合同精神的行为。
综上所述,成都车祸诉讼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以“自费药无依据”为由拒绝赔偿自费药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成都车祸诉讼律师保险公司不赔自费药无依据 篇三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保险
公司常常会对受害人提交的用药清单中的自费药不予赔偿,其与法无据。首先交强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均是格式合同,该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合同中关于“自费药”不予赔偿的约定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第三人应当提请被保险人对该约定注意。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长期不履行向被保险人进行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该降低保险责任的约定不得约束被保险人。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不赔自费药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就交通事故而言,医生在选取药物对病人进行救治时,其主要依据的是病人的病情,根据病人的病情选取药物,这体现了生命权最高的原则。保险合同中约定自费药不予赔付,违反了该原则,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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