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制度(精简3篇)
机关考勤制度 篇一
机关考勤制度是指在机关单位中,为了管理和控制员工的考勤情况而设立的一套规章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员工按时出勤、准时下班,并且合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机关考勤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
首先,机关考勤制度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在机关单位中,员工的考勤情况直接关系到单位的正常运转。通过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可以确保员工按时到岗,准时离岗。这样一来,能够有效避免员工迟到、早退等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考勤制度还可以帮助单位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进一步提高办公效率。
其次,机关考勤制度有助于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在工作中,员工需要遵守一定的纪律和规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机关考勤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并且在工作期间专心工作,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这样一来,能够有效避免员工懒散怠工的情况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再次,机关考勤制度有助于加强员工的纪律意识。在机关单位中,纪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品质。通过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可以强化员工对纪律的认识和遵守。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岗、离岗,不能迟到早退。同时,还要遵守工作纪律,如不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进行无关工作等。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培养员工的纪律意识,提高整个机关单位的纪律水平。
最后,机关考勤制度有助于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考勤制度可以帮助单位及时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通过对考勤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纠正和培训。这样一来,能够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促进单位的发展。
综上所述,机关考勤制度对于机关单位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优势。它可以提高办公效率、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加强员工的纪律意识,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因此,在机关单位中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机关考勤制度 篇三
机关考勤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3年1月修订)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不得吃东西、玩游戏、看电影、聊天、炒股。
二、考勤到岗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30(6、7、8月为下午2:30)以前。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缺勤。党政办公室每天安排专人汇总存档。
三、各科室主任于每周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将本科室上周出勤情况报党政办,因公外出未签到的注明理由,党政办结合签到和监控录像,每月
公布一次。是否出勤根据签到和监控录像确定,街道纪工委牵头进行随机查岗。四、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五、科员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请一天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逐级请示,其中请假两天由主管副职批准,请假三天,按党委和行政口分别由书记或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书记批准。请假人的工作衔接和AB岗的转换由科室主任负责。
六、科室主任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请半天假,由主管副职批准;请假一天及以上,逐级请示,其中请假一天按党委和行政口分别由书记或主任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由书记批准。请假获批后,必须及时告知科内同志们。请假人的工作衔接由主管副职负责。
七、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请半天假:组织部长、宣统部长向主管副书记请假(由副书记及时告知书记);副主任向主任请假,人大主任、副书记向书记请假;请假一天及以上,逐级请示,最终由书记批准。请假获批
后,必须及时告知所有直接下级,并安排好工作,不得误事。
八、需休病假的,如因急病不能请假者,应及时告知直接上级,三天(含)以上需交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
九、需请事假的,三天(含)以上需交事假条。
十、婚假: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婚假15天。
十一、产假:3个月。晚婚的再给予45天假的奖励。如果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产假的基础上,增加/news/55BAE3EFA4679741.html奖励产假30天。实行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十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假期。
十三、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安排,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休假期间的工作人员应保证通讯设备的通畅,并按期休假,按时返岗,及时销假。
十四、休假完毕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凡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不经批准擅自脱岗以及不按期返岗者,均按旷工处理。逾假者虽持有病假条,也一
律不予认可。对屡教不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辞职辞退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理。
十五、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十六、出勤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评先的重要依据。
十七、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