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存隐性歧视调查报告(通用3篇)
女性就业存隐性歧视调查报告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地位日益提高。然而,尽管女性在就业机会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歧视问题。本文将通过调查报告来探讨女性就业中存在的隐性歧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调查报告显示,女性在面试过程中经常受到不公平待遇。许多女性反映,在面试过程中,面试官更倾向于问一些与职位无关的个人问题,如婚姻状况、家庭背景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也剥夺了她们平等竞争的机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面试官的培训,使其意识到面试应该以能力和经验为主要评判依据,而非个人背景。
其次,调查报告还发现,女性在薪资待遇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尽管女性在同一职位上拥有与男性相同的能力和经验,但她们的薪资往往低于男性。这种现象被称为“薪资差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薪资制定过程的监管,确保薪资制定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女性的能力培养,提高她们在职场中的竞争力,以争取获得应有的薪资待遇。
此外,调查报告还揭示了女性在晋升机会上的不公平待遇。许多女性反映,在晋升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性别歧视,即使她们在工作表现上与男性不相上下。这种性别歧视造成了女性在职场中的“玻璃天花板”现象,限制了她们的职业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晋升过程的监督,确保晋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女性职业发展的支持和培养,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她们实现职业目标。
综上所述,女性就业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歧视问题,如面试不公平、薪资差距和晋升机会不公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职场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竞争力和机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和公平就业。
女性就业存隐性歧视调查报告 篇二
近年来,女性在就业市场上所面临的隐性歧视问题备受关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它们。本文将通过调查报告来探讨女性就业中存在的隐性歧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调查报告显示,女性在职场中经常受到言语和行为上的歧视。许多女性反映,她们在工作中常常被忽视、贬低或被要求履行与职位无关的附加任务。这种歧视不仅影响了女性的工作积极性和情绪状态,也剥夺了她们在职场中的发展机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职场歧视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女性在职场中的支持和培养,提高她们的自信心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调查报告还发现,女性在工作分配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许多女性反映,在分配工作任务时,她们往往被安排一些低级别、低技能的工作,而男性则更有机会获得高级别、高技能的工作。这种不公平分配不仅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也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动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工作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个员工都能获得公平的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
此外,调查报告还揭示了女性在工作晋升方面的挑战。许多女性反映,在晋升过程中,她们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才能获得与男性相同的机会。这种晋升歧视不仅影响了女性的职业发展,也削弱了她们对公平就业的信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晋升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晋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也需要加强女性在职业发展中的支持和培养,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女性就业中存在着诸多隐性歧视问题,如言语和行为歧视、工作分配不公和晋升挑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职场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和公平就业。
女性就业存隐性歧视调查报告 篇三
女性就业存隐性歧视调查报告
11月底,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发布的《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女性劳动参与率与工资水平均低于男性,女性在就业和晋升过程中都受到限制,同样的待遇,女性往往付出更多。记者调查发现,女性在就业、晋升、工作稳定性、薪酬等方面都会遇到种种障碍,而“隐性歧视”已成为女性就业歧视的新趋势。
在“性别平等”被不断被提倡的今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否有案可循?反对就业性别歧视是否有法可依?
A现状
同样的工作,女人比男人付出更多
郑州的师女士今年38岁,2000年从大学毕业后和老公在单位相识并结婚,师女士说:“我和老公的起点是一致的,工作能力也不相上下,结婚后我要努力工作还要照顾孩子老人,辛苦不说,现在在单位的职务却比老公低两级。领导考察升职干部的时候,总是会优先考虑男性。我觉得作为女性在社会上奋斗,肯定会比男人碰到更多困难,女人要兼顾母亲、妻子等各种社会角色,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其实,基因已经决定了女人要想出色,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一个父亲要是在一段时间里不照顾自己的家小,周围的舆论不会指责,但女人要是这么做,一定会引来非议。”
有报告称,投递简历后,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同等情况的女性高约42%。《2016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和2015年,男性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比女性高约10个百分点。劳动力市场上针对女性大学毕业生群体的性别歧视问题突出。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就业形势不乐观的当下,有一些女大学生选择了当“研究生妈妈”,先结婚生子后求职,她们认为这样可以增加就业竞争力。
女性在就业和晋升过程中受到限制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职场女性及正在找工作的女大学生都在担忧,自己的生育问题会不会成为职场道路上的又一个“绊脚石”。来自郑州的李女士31岁时刚刚生下第一个孩子,她给记者说起了以前找工作的经历。
李女士称,两年前她刚刚结婚,应聘了当地一个大型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的职位。经过两次面试和两次笔试以后,还是被淘汰了下来。面试的时候人家直接就问她:“29岁了?结婚了吗?生孩子了吗?啥时候生孩子?确定这两年不生吗?”最后,该公司决定录用一名年轻的男性担此职务。不甘心的李女士去找公司人事负责人理论,该负责人以职位工作繁忙为由推诿解释。
李女士现在依然很困惑,休完产假后的她回到办公室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没有合适的职位了,老板的不满意显而易见,怀孕前大好的发展前途如今也看不到了。
“生一个孩子都成这样了,别提生二胎的事儿了!”李女士抱怨道。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女性在职场中遭遇生育歧视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生育、哺乳、养育儿女、照顾家庭等方面付出很大,大大削弱了她们在职场的竞争力,这也是现在大中城市职业女性对生育望而却步的原因。
B案例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有案可循
2016年秋季人才招聘渐入尾声。在招聘面试中,“是否已婚已育”的“拷问”、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男性的“潜规则”让很多女性大学生感到心寒。
法律与性别休戚相关,缺少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必然产生性别不平等问题。反之,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可以逐步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有案可循。
【案例一】
2012年6月11日,曹某在求职网站上看到某辅导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便投了简历,但一直没有音信。2012年6月25日,她登录网站查看时,发现该辅导学校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仅限男性”的条件。之后,对方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再次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曹某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该辅导学校,但一直未被受理。2013年5月,一番波折后,法院最终对此案进行立案。
2013年12月1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在法庭上,曹某表示,该辅导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平等就业权,使其失去借以谋生的工作机会,严重打击了自己的就业和生活信心。为此,她请求辅导学校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辅导学校则表示放弃辩护权,并尊重法院裁判。最终,经法院调解,辅
导学校承诺支付曹某3万元“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该案以和解告终。
【案例二】
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某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2014年7月8日,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
B2014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烹饪学校文案职位不属于法定女性禁忌劳动范围,烹饪学校未对郭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岗位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郭某的事实成立。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C举措:
就业性别歧视的常见表现形式
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女性大学生业务能力等并不输于男性,但女性生育会耽误用工时间,生育后又偏重家庭,事业心有所降低;一些岗位工作条件艰苦,需要经常出差、应酬,不太适合女性;此外,传统的男女分工观念也仍在影响用人单位。
12月1日,省妇联的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向记者介绍了就业性别歧视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或者实行性别搭配。
劳动合同中的性别歧视:劳动合同中含性别歧视色彩的条款,包括禁婚、禁孕、禁育等条款。
职位待遇上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
录用和提拔方面的性别歧视:如女性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
女职工特殊保护范畴中的性别歧视:如女性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
女性退休年龄限制:女性的退休年龄早于男性,剥夺了女性5至10年的工作机会。
省妇联6年向39.7万名妇女发放贷款238.4亿元
帮扶困难妇女再就业一直是省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年58岁的杨金平是郏县白庙乡人。她从小就梦想能成为一名老师。高中毕业后,她毅然投入到幼儿教育中,从两间旧瓦房开始创业,至今已有35年。近年来,她想办一所幼儿园,就拿出多年积蓄,建造近4000平方米的新园。后续的桌椅床铺需要一笔钱,而她的资金所剩无几。这时,白庙乡妇联主席雷晓为她送来了一套妇女小额贷款表格,并为其全程争取,让新园如期开园,200多名幼儿在这里学习成长。
记者了解到,6年来我省共向39.7万名妇女发放贷款238.4亿元。
去年以来,河南全省实施“巧媳妇”行动计划,与省服装行业协会联手,在农村留守妇女集中地区依托小额担保政策,支持农村女能人建立服装、手工编织加工点,实行订单生产。目前,全省已建立加工点1万多个,吸纳创业就业妇女40多万人。
D立法
现有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画出法律底线
法律规范是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屏障。河南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民介绍了目前严惩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七条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应尽快完善保护女性就业权益相关法律
“现行法律对歧视行为缺乏惩罚性规定,加之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王艳民说。
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的招聘网站上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信息也相当严重。王艳民说,根据我国《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招聘平台发布有性别歧视问题的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惩罚。
长期关注和研究就业歧视的律师许英表示,目前,我国对于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还远远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发布含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有关部门也要推动规范就业性别歧视的政策、尽快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助力改变招聘市场女性就业受歧视乱象。另外,行政执法和女性本身的维权意识不够,因此,除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增强有关部门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应当增强女性依法维权意识,让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觉自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