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通知【精选3篇】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篇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幼儿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确保幼儿们的健康成长,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基本卫生要求。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细则规定了室内外环境的卫生要求,包括教室、活动场所、卫生间等的清洁、通风、消毒等方面。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幼儿园食堂的管理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均衡。通过这些要求的制定,可以有效提高幼儿园的卫生状况,为幼儿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其次,实施细则还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机制进行了规范。细则明确了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负责人、保健员、保健室工作人员等。同时,细则要求每所托儿所和幼儿园都应设立保健室,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应对常见的儿童疾病和突发事件。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还强调了家长的参与和配合。细则规定了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定期监测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配合幼儿园的疫苗接种工作、及时向幼儿园报告幼儿的疾病情况等。通过家长的参与和配合,可以更好地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总之,《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北京市的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为幼儿们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二孩政策的放开,托儿所和幼儿园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然而,在增加数量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卫生保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细则规定,卫生保健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同时,细则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卫生保健工作,预防儿童常见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减少幼儿园传染病的发生率。
其次,实施细则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基本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细则规定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的卫生要求,包括教室、活动场所、卫生间等的清洁、通风、消毒等方面。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食品卫生要求,包括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烹饪等环节。通过这些要求的制定,可以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状况,保障幼儿的健康。
最后,实施细则还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规范。细则明确了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负责人、保健员、保健室工作人员等。细则要求每所托儿所和幼儿园都应设立保健室,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应对常见的儿童疾病和突发事件。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和质量。
总之,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通过细则的落实,可以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状况,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家长和幼儿园也应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篇三
关于《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各区县政府文教办、卫生局、教育局:为了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卫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学习、贯彻。
本《细则》未提及的其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按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1995年4月7日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并符合《隔离室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名以下,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0名以下至少应配备兼职保健人员1名;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150名,寄宿制园所50~100名设专职保健医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医1名。
(二)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在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并在开始工作1年内受过2个月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与进修。
第七条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要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制定符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定期检查,确保儿童在园的健康。
(三)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做好常见病的预防。
(四)建立体弱儿管理制度,使体弱儿早日康复。
(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结合本园所条件,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强儿童的`抗病能力。
(七)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八)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保证给儿童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人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
(九)重视家长工作,对家长及儿童进行健康教育。
(十)建立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对园所内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及时进行资料的登记与汇总,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十一)协助园所领导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第九条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托儿所、幼儿园在接受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儿童的健康档案。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二)对离园(所)2个月以上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在检疫42天后,经体检证实其健康方能重新回班。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本区(县)妇幼保健所(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逐项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由妇幼保健所(院)签发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
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细则,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妇幼卫生
200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