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最新3篇)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作为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改造罪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团队通过不断努力和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绩。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总结。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我们认识到,监狱不仅仅是一个关押罪犯的地方,更是一个改造罪犯的场所。因此,我们积极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为罪犯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机会。我们开设了各种技能培训课程,帮助罪犯学习一门手艺,为他们将来的社会复员做好准备。我们还开展了心理辅导和法律知识教育,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他们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
其次,我们加强了监狱安全管理工作。在监狱中,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为了确保罪犯的安全和秩序,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们加强了对监狱内部的巡视和管理,确保罪犯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安全制度和纪律,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了监狱的安全稳定。我们还加大了对罪犯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了他们对自身安全的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社会帮扶工作。我们深知刑罚执行工作不仅仅是关押罪犯,更是为他们创造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因此,我们积极开展了各种社会帮扶活动,为罪犯提供回归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与社会各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合作,为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实践机会。我们还加强了对罪犯家属的关怀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总而言之,过去一年里,我们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了他们的自我认识和社会适应能力。我们加强了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了罪犯的安全和秩序。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社会帮扶工作,为他们创造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二
近年来,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改造罪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团队通过不断努力和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绩。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总结。
首先,我们加强了监狱的设施建设和改造。我们意识到,良好的监狱环境对于罪犯的改造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加大了对监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力度,提高了监狱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我们改善了监狱的生活条件,提高了罪犯的居住质量。我们还引入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了监狱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在监狱中,罪犯常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和困扰。为了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我们组织了各类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活动。我们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罪犯进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我们还组织了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提高罪犯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三,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在监狱中,罪犯往往对法律知识了解不深,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困境。为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我们开设了法律知识教育课程,让罪犯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我们还组织了法律宣传活动,让罪犯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过去一年里,我们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我们加强了监狱的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了监狱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我们加强了对罪犯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养。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三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一篇
浅谈当前xxx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收教中心:李刚
摘 要:xxx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xxx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xxx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xxx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
一、当前xxx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
1.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xxx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xxx,增大了xxx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xxx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xxx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
(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 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罪名无疑不增加了xxx的押犯人数及押犯构成复杂化。
4.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xxx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将原刑法中限制减刑的范围扩大到:“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照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将不得假释的罪名由5种增加到8种。同时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假释的门槛。这些都将导致重刑犯人数的增加。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二、原因分析
1.xxx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有时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xxx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xxx执法公信力。2.《xxx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xxx执行刑罚带来很大难度。
3.关于刑罚执行部门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问题。xxx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规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罚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xxx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二是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受,特别是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
三、思考与对策
2 在新时期对xxx刑罚执行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即涉及到法治理念,又涉及到社会综合治理;既涉及到xxx具体执法管理模式,又涉及到权威的司法解释;既涉及到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又涉及到罪犯服刑心态行为的变化。因此,在相应的对策措施方面,必须站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研究相应对策。1.形成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思想基础。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xxx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树立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首任,在依法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刑理念。科学的刑罚执行,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宣传,主动面向社会、走进社会、融入社会,在满足社会“知情权”的同时,树立和强化xxx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建立长期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要做好绩效考核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假释等问题做好考核,消除绩效考核与多项实务难点问题之间的矛盾。将绩效考核与减刑、假释等罪犯的出狱改造情形进行联系,更好的完善xxx刑罚执行实务的工作机制。
3.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狠抓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标准化管理,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排查风险,严密执法程序,细化刑罚执行标准,以完善刑罚执行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
结语:xxx的刑罚执行,从收押罪犯到释放罪犯,贯穿于刑事判决的内容付诸实施的全过程。xxx刑罚执行实务中存在不少难点问题,文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原因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对策.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二篇
20__年就快要过去了,这一年中,我在工作中没有什么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也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业绩,始终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履行着一个xxx人民警察基本职责,默默无闻,尽职尽责的奉献着。正是平凡的工作岗位锻炼了自己能吃苦、肯干事的个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文明、严格执法的作风。工作中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对待本职工作,热爱xxx事业,甘愿奉献。
一、思想方面
1.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始终做到政治上合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与xxx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运用xxx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工作中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通过xxx组织的理论学习和大练兵培训,提高了自己运用辩证唯物观点分析事物,解决问题的能力。
2.平时注重对政治理论的积累,积极参加监区的政治思想学习,加强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针对xxx存在法律超前于执行条令,罪犯难管现象,迎难而上,思想稳定,热爱xxx,安心工作。加强了献身xxx事业,干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够正确地坚定自己的理想和信念,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自觉维护xxx和xxx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工作方面
1.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并做到忠诚于国家的xxx事业,牢固树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观念,严格遵守司法部《六条禁令》和xxx管理局《十条禁令》,严格遵守xxx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改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任劳任怨,为人正直,有团结协作精神。
2.无论在什么岗位,都能安心工作,扎实工作。对待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干好工作。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上,做到以集体利益为重,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工作中注意合理安排罪犯时间,严格执法,宽严相济。采取较为科学的方法合理看押、监管罪犯。使罪犯在改造中既感到法律的威严,又感到政策温暖,在希望中改造。工作上从没有因监管工作风险大,任务重而产生抵触情绪,自始至终保持了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工作干劲。
3.当汶川特大地震发生时,我及时赶到了监区,参加了监区罪犯转移二管区的押解,并一直留在监区监管、看押罪犯,直至紧急状态解除。为抗震期间确保xxx的稳定,尽到了自己的努力。
三、作风方面
平时对自身能严格要求,作风严谨。始终以党性原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上不给组织讲条件。遵章守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敬领导,团结同志,无违法违纪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摆正自己的位置,时时事事把自己置于法纪约束之下,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纪律的严肃性,一丝不苟地执行xxx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从细微处严于律己。
存在的问题
1.对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需要从思想深处去认识,领会的精神实质和深刻,下功夫还不够,用心不足,浅学辄止。
2.对平时的学习时紧时松,不够全面扎实,自己工作学习中遇到不太公平的事,会产生不满的心理。
3.工作中还有放松要求的现象,对新知识的学习钻研上下的功夫还不够。
以上是我的述职,为了促进下一步工作上台阶,我一定加强自己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发扬能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三篇
第五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一、收监的含义
收监是指xxx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xxx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
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
审判和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xxx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要转至xxx服刑,这是国家法律赋予xxx的一项执法任务,而其他国家机关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对罪犯的收监,本身就是在执行国家法律。
2、收监是审判与执行的关连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将该服刑人员安全、准确地送交指定的xxx执行刑罚。
3、被收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收监的对象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由我们xxx予以收监,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如果罪犯在两年之内没有再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则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是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3.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在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但从拘捕羁押开始计算刑期,如果在判决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三、收监的条件
1.刑事判决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A: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法律文书齐备,记载无误
xxx对罪犯予以收监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是提供齐全的记载无误的法律文书。具体是;
人民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结案登记表。
3.罪犯的身体状况适宜收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监。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收监的程序
(一)检验法律文书
这是收监的第一步,xxx在收监罪犯时,首先要检验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
(二)身体检查
对被收监的罪犯,xxx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填写《罪犯健康检查表》,进行身体检查的目的:
第一、防止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xxx服刑的罪犯收押入监,根据《xxx法》第1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重点是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况: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有利于对罪犯预防、治疗疾病。第三、有利于对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
(三)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补收监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1.检查的目的:
A;防止把危险品带入监内,发生行凶、逃跑、自杀、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B;防止把违禁品带入监内进行反改造活动 2.检查的内容: A危险品。B违禁品。
C非日常生活必须品。3.物品的处理:
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有区别处理方法,日常生活必需品,交由罪犯自己使用;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xxx保管或经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赃款、脏物、交由检查院处理。
4.注意事项:
对罪犯的人身物品检查要求干警亲自检查,女犯要由女警进行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四)收监登记
罪犯收监后,xxx干警要及时填《罪犯入监登记表》 对入监登记的要求:
要按表中的要求逐项填写,不要遗漏,填写时不要简单照抄《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防止罪犯伪造姓名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情况。
(五)入监谈话及服刑指导
入监谈话主要是询问一些情况,是否认罪,是否中诉,是否有重大线索举报等等,是否有特殊情况。简单介绍本xxx。
(六)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收监之日5日内发出。
第二节
减 刑
减刑:减刑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了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变更制度。
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xxx法》规定,减刑可分为“可以减 刑”和“应当减刑”二种。
“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进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xxx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xxx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限度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必须服刑的二年以后,才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服刑二年以后的限制。
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到(18——20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3——18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
时计算。
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具备减刑条件,才可以减刑。
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后,具备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
A: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年。
B: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2年。
C: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3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78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开始计算。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就不再执行死刑,而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三节
监外执行
(一)监外执行的概念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条件,司法机关准其在xxx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简单说就是变更了对罪犯的执行的场所,由xxx内改成xxx外。
1.范围:监外执行是有范围的,从概念中我们得知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审批相关是司法机关
(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即罪犯在交付xxx收监时,人民法院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所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是指罪犯收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由xxx机关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3)是一种特别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条件
根据《xxx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有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习惯上叫保外就医,这也是在监外执行当中适用最多的情况,(保外就医)那么什么样的疾病算是严重疾病呢?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xxx1990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以下 几种情况属于严重疾病,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患病严重,短期内避孕药死亡危险的。(2)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的又一种条件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1)一种情况是身体残疾,这一条关键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2)另一种情况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三)不准保外就医的条件
1、判处死缓的罪犯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尚未改为有期徒刑之前。
2、自伤自残的罪犯
3、罪行严重、民愤极大
4、有社会危害的。
(四)监外执行的程序
1、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要经过以下审批步骤:(1)初审: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首先由罪犯所在监区研究通过,报xxx狱政科初审,初审要请驻xxx机关的检查人员参加。
(2)病残的鉴定,初审通过后,属于保外就医这种监外执行的,要由xxx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3)取保: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有关xxx要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采取发函或派干警前行两种方法征求罪犯家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家庭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和家属同意,是具备管束和教育能力然后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取保人和被取保人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签字或盖章,如不同意,则不能办理。
(4)审批:以上程序完事后,由xxx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病残证明等,报xxx管理局审批,xxx管理局批准后,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xxx管理局,xxx管理局要重新复核。
2、实施:罪犯监外执行,经xxx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罪犯所在xxx要为其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监外执行证明书》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将有关材料交给公安机关,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家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到,在规定时间没到公安机关报到的,公安机关要通知xxx负责寻找。
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罪犯,回原居住地,监外执行的有关xxx可将其档
案材料转给居住地xxx管理局,具体由居住地管理办理,当其监外执行条件不具备时,由所指定xxx办理收监执行。
(五)监外执行的监督和考察
根据《xxx法》27条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的监督,xxx每年应派人或者发函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身体和服刑表现。
(六)监外执行的事物处理
1、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
罪犯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在执行的刑期,但下列情况不应当计入:(1)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离开居住地)
2、监外执行减刑、假释
监外执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将情况介绍给罪犯所在的xxx,由所在xxx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3、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原则上由家属负责,但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xxx可酌情绐予补助。因公致残,或意外致伤致残的罪犯,由xxx负责治疗,可参照国家劳动法。
4、监外执行的刑满释放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由其所在xxx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5、监外执行的撤销
(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消失(2)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3)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节
刑罚执行的终结
xxx的执行刑罚的终结,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xxx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的结束,导致执行刑罚的终结,主要有这样几种法律事实,罪犯服刑期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以及罪犯被依法特赦等。
一、释放的事物处理
(一)释放的概念
是指xxx依法解除服刑罪犯的拘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活动。
1、释放的主体
从xxx执行刑罚的角度讲,释放的主体只能是被xxx关押改造的罪犯,没有被关押改造的罪犯不能成为被释放的主体
2、必须依法释放
释放必须依法进行,依法释放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释放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必须是刑期已满的,假释的,人民法院裁定的释放或者是国家特赦的,除此之外是不能释放
另一方面:释放活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必须严格执行释放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好罪犯释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再有:释放是罪犯被依法解除监禁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释放和收监两者是一首一尾,收监是刑罚的开始,而释放是刑罚的结束,释放标志着罪犯在xxx已经执行完刑罚,由罪犯身份恢复为普通公民,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只有通过释放的法律程度,才能被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它同样也是一项执行活动,也是狱政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释放的对象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我国xxx对罪犯的释放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刑期已满的就是说罪犯在xxx已服满所判处的刑罚期限或已经服满裁定减刑后的刑期
2、假释的经有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假释和刑满释放虽然都属于释放的范畴,都是被解除监禁状态,从xxx释放到社会,但它们之间有原则的区别,就是假释符一条件是考验期,而刑满释放则没有
3、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指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由于发现原判决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裁定或判决而被释放的,例如有理申诉。
4、特赦的特赦就是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法律制度。(1)特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
(2)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罪犯为对象,不适用于个别罪犯,对某一个罪犯不适用特赦。
(3)必须是经过一定时间关押改造,确有悔改恶习从善表现的罪犯(4)特赦不是免除罪犯的全部刑罚只是免除其原判刑罚的剩余部分,提前恢复人身自由。
(三)释放前的准备
xxx在罪犯即将释放前,要做好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做好出监鉴定
罪犯刑满前,首先由罪犯对自己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实事求是的做出 “自我鉴定”。
然后,就该罪犯所在的监区的罪犯为其做出“民主鉴定”,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所在分监区干部要为其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限的改造表现,做出全面的、客观的、准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查批准
罪犯的出监鉴定表由监区上报xxx审查批准,鉴定表在罪犯释放时,连同《刑事判决书》一起报送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3、集中进行出监管理和教育
罪犯在刑满释放出监前:要把他们集中到出监队(1——3月)集中教育
(四)释放工作
罪犯刑期届满时,要及时向本人宣布,予以释放,同时发给《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正本发给本人,副本移送公安机关,存根留存。
罪犯在服刑满时,如果没有又犯罪或者发现重大余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xxx必须按期释放,不得无故或者借故不按期办理释放手续,当然也不允许非法提前释放。
罪犯在刑期届满时,又犯新罪或发现重大余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经裁定判决后,才能不予释放。
参加、文化、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合格者,在释放时,要发给“文化学历证”和“技术考核”等级证。
由xxx负责保管的刑释人员的物品、现金,在释放时要如数返还。同时发给回家路费及途中伙食费。
二、罪犯服刑期间死亡的处理
(一)罪犯死亡处理的含义:
是指xxx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罪犯处理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罪犯在服刑期间,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都意味着刑罚执行的自然终结,因此法律关系的一方已经消亡了。
(二)罪犯死亡的种类 按罪犯死亡的原因为
1、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亦称“自然死亡”指非外力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1)生理性死亡(2)病理性死亡
2、非正常死亡
非自然死亡,外因性死亡,意外残废等,指外力作用于人体而引起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按其性质又分为:(1)因公死亡
指在生产中或工作中发生的死亡,或者在同天灾人祸事件做斗争中而死亡。罪犯的因公死亡,参照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可靠证明的可按因公死亡处理。
A、从事xxx安排的劳动或活动,非罪犯本人原因造成的死亡。
B、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紧急情况下,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而造成的死亡。C、在xxx内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死亡。D、xxx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
E、因干警违法乱纪,包括虐待、折磨、殴打致死,而造成的死亡。(2)非因公死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非因公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情况也比较复杂常见以下几种:
A、自杀:指罪犯自己施用外力作用于自己的身体而造成的死亡,自杀是罪犯非正常死亡比较常见的一种。
B虐待折磨致死:前面讲如果是xxx警察所折磨致死,属于因公死亡,如果是罪犯之间虐待折磨致死,不能算因公死亡。
C、行凶报复致死:一些罪犯对揭发、检举、批语过自己的罪犯或因其他原因与自己有矛盾的罪犯,心中不满,实施暴力报复行为使其他罪犯致死。
D、殴斗致死:团伙之间或个人之间,因某种原因发生殴斗而致死。E、被击毙而死亡:一种罪犯强行逃跑,在追捕中被干警击毙,另一种情况是罪犯行凶、破坏,暴动等情况,在使用其他方法,如鸣枪警告,使用警棍等制
止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而被干警击毙。
(三)对罪犯犯死亡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根据《xxx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做出死亡鉴定
罪犯死亡后,首先要查清死亡的原因,准确区分其死亡的性质,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是因公死亡还是非因公死亡。
2、发病危或死亡通知书
罪犯因伤或因病生命垂危时,xxx在安排好抢救治疗的同时,要填写《罪犯病危通知书》通知其家属前来探望,特殊情况可拍电报或用电话通知,向其家属说明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在思想上有准备。
死亡的罪犯做出鉴定后,xxx要立即发出《罪犯死亡通知书》通知家属来xxx共同研究处理善后事宜。
3、尸体处理
罪犯死亡后,凡有火化条件的都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可由家属领回。对少数民族罪犯死亡后的尸体处理可按其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处理。罪犯的尸体不允许交给科研单位或医院使用(除本人有遗嘱)
4、遗物处理
罪犯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物,xxx应认真进行清理,由其家属领回或由xxx代为寄回如果逾期一年仍不来领取的,又无投寄的,又由信托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作价处理,其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四篇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xxx、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xxx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 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xxx会工作要点安排,区xxx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 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 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多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刑罚执行观念有待更进一步更新、刑罚执行重点有待更进一步突出、刑罚执行机制有待更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宣传有待更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更进一步打牢、刑罚执行队伍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 __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内容仅供参考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五篇
关于xxx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xxx
调查内容:XXxxx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xxx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xxx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xxx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xxx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xxx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xxx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
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xxx,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xxx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xxx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二、当前XXxxx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xxx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xxx,增大了xxx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xxx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xxx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三)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xxx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
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原因分析
(一)xxx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有时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xxx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xxx执法公信力。
(二)《xxx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xxx执行刑罚带来很大难度。
(三)关于刑罚执行部门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问题。xxx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规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法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xxx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二是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受,特别是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
四、思考及对策
在新时期对xxx刑罚执行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即涉及到法治理念,又涉及到社会综合治理;既涉及到xxx具体执法管理模式,又涉及到权威的司法解释;既涉及到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又涉及到罪犯服刑心态行为的变化。因此,在相应的对策措施方面,必须站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研究相应对策。
(一)形成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xxx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树立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首任,在依法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刑理念。科学的刑罚执行,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宣传,主动面向社会、走进社会、融入社会,在满足社会 “知情权”的同时,树立和强化xxx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要做好绩效考核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假释等问题做好考核,消除绩效考核与多项实务难点问题之间的矛盾。将绩效考核与减刑、假释等罪犯的出狱改造情形进行联系,更好的完善xxx刑罚执行实务的工作机制。
(三)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
狠抓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标准化管理,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排查风险,严密执法程序,细化刑罚执行标准,以完善刑罚执行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
(四)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健全刑罚执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针对当前xxx刑罚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的现状,作为基层执法单位,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实践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试点探索,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理论调研,承接上级部署的调研课题、立法意见征求等工作,通过理论呼吁、提出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为立法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和文件提供参考,为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贡献智慧和实践经验。另外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配备合理、相对稳定的要求,建立一支从局机关到基层监区的刑罚执行民警执法队伍,确保全局刑罚执行工作的高质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司法部要求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针对当前执法责任终身追究的高要求和高标准,各级刑罚执行民警队伍必须要集中精力办理好罪犯减、假、暂案件,加强执法监督。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六篇
xxx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xxx工作提出新的要求,xxx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xxx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xxx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 刑罚执行 公正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xxx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xxx工作提出新的要求,xxx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xxx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xxx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xxx刑罚执行的性质
《xxx法》第二条明确了xxx的性质,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xxx内执行刑罚。
xxx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xxx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xxx,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xxx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xxx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xxx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xxx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刑罚执行作为一个整体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环,应当属于司法权的延伸。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xxx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执行刑罚,使得刑事判决得以执行,没有xxx的刑罚执行,刑事司法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将落空。很显然,从这个角度上讲,刑罚执行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同时,xxx的刑罚执行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xxx都在行使着管理罪犯的权力,这一权力具有行xxx的特征。例如,法定性、主动性、专属性、单方性等等。此外,xxx的组织管理架构也体现了xxx刑罚执行活动的行政性质。
二、xxx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确保稳定。一方面,xxx的安全稳定是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稳定,其他工作无从谈起;另一方面,xxx虽然是相对封闭的,但是xxx的安全稳定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没有xxx的安全稳定,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得不到保障。xxx发生脱逃、暴狱等事件会给社会稳定、和谐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xxx内的每名罪犯又联系着社会上的一个家庭,他们的稳定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因而,xxx在国家治理中还肩负着确保一方平安,服务于整个国家、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作用。
(2)惩罚犯罪。通过刑罚执行真正惩罚了犯罪,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而xxx的刑罚执行工作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环。没有xxx的刑罚执行,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保证。完成好惩罚犯罪的任务不是简单执行法院的刑事判决,应当认识到采取刑罚手段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不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调整时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必须使用刑罚时,xxx才能也必须要承担好这一职责。因而,xxx的任务还包括如何通过合理运用减刑、假释措施,使得真正认罪悔罪的罪犯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使得有限的行刑资源应用于更有需要被关押的罪犯,这也正是xxx公正司法的体现。
(3)改造罪犯。xxx通过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使罪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的社会危害,体会到失去自由的痛苦,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提升文化水平,学习谋生技能,最终能够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全社会广大公民的参与,罪犯作为公民,当然也要参与,这个群体理应成为促进全民守法的重点关注对象。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许很难直接参与社会事务,但罪犯终将面临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改造好罪犯,让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融入社会,是xxx在国家治理中的应有职责。
三、xxx工作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
(1)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不是有法律就可以了,法律要是良法,要可操作,可执行,试问一个不具操作性的法律,执行力如何保证。要实现xxx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首先必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执法的依据。应当看到,目前xxx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有许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一是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如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到目前为止,关于认罪悔罪始终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操作标准,虽然xxx也一直积极搞认罪悔罪的评估,但是笔者认为由这方面的上位规定是有缺失的,xxx在认定罪犯认罪悔罪程度存在很大难度。二是法律制度于理相悖。一方面对比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都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少数罪犯因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但是对假释比减刑增加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法定条件;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对罪犯回归社会以后又规定假释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而减刑罪犯回归后却少有监管。据此逻辑,也就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必须要接受监管,接受矫正,而没有作出“没有再犯罪危险”判断的罪犯不需要监管和矫正。再者,要求xxx或法院对罪犯做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判断,事实上也是勉为其难,对社会上的公民要作出没有犯罪危险的判断也有相当的难度,何况是对一名已经犯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再者,罪犯释放后是否会重新犯罪,社会环境也是重要因素,要xxx或是法院做出这样的判断,未免有些不切实际。因而,从立法层面上,应当要修改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实际要求的法律制度,细化完善不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2)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转变执法理念,正是行刑文化走向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当前社会上,相信重刑主义、刑法万能在xxx和社会上仍有一定市场,很多人包括一些xxx民警,认为对待罪犯就要严格、甚至严苛,不能宽容。笔者认为这样的观念实际上与依法治国是不相符合的。在转变执法理念过程中,应当尽量让民警接受刑法谦抑的精神。具体说,就是刑罚应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宽容的适用,即能不用就不用,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刑罚的执行要公正、人道、宽和。要避免片面突出惩罚、人为扩大“刑罚之恶”,要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行刑人性化。“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本身具有很多的局限性,之所以要用刑罚,主要目的是以“刑罚之小恶”防止“犯罪之大恶”。因此,当我们运用这一“小恶”时,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否则刑罚这一“小恶”有可能因为执行中的不当而转化为一种“大恶”(导致罪犯再犯罪的原因之一)。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仅仅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刑罚执行人员以刑法谦抑为根据,以宽容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教育和引导罪犯,以取得最好得刑罚效果;另一方面,当严则严。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要确保xxx的刑罚执行切实起到惩罚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改造罪犯的引导作用,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应当从严管理,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近年来,xxx执法还是存在许多执行刑罚中当严不严、失之过宽的问题的案件,比如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张海案”。因而,当严则严还是有必要强调的。同时,刑罚执行还要公正严明,对所有罪犯一视同仁,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罪犯,任何人犯罪都必须受到惩罚和改造,任何罪犯不符合法律条件,都不能获得减刑假释。
(3)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一是要提高民警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程度。人民警察是xxx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的组织实施者。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xxx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民警察队伍。要强化民警的专业分工,看守型和矫治型的民警要有区分,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xxx民警的专业素养,用职业化、专业化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要坚持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做到处处事事时时依法管理服刑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二是要有执行制度的程序保障。xxx在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治的实现首先体现在规范、良好的程序上。执法工作需要有严密的工作流程规定,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确保做到无缝衔接,环环相扣,程序和流程越细化、严密,就越能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和不统一。最近司法部修订了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际上也是在这方面的努力,xxx在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制度执行上正是应当抓住减刑、假释提请等重点环节。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七篇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张传伟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
(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②刑事诉讼法、xxx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xxx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xxx。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xxx、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xxx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从此,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21世纪的中国刑罚制度又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新鲜血液,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刑罚执行界带来了一缕春风。
我国刑罚刑罚现状,今天,我们主要就xxx监禁行刑现状和社区矫正现状展开讨论。其余的刑罚执行,如死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等,限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予讨论。
(二)我国xxx监禁行刑的现状
xxx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八篇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一、减刑概述
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适用的根据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适用的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一般不得减刑 2.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xxx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适用的限度
减刑的适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
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计算在13年刑期之内 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减轻,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只要将应减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并不因减刑而受影响,只是刑满日期提前。如果多次减刑,只要依次将所减刑期从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计算刑期。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减刑能否适用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分子? 刑法只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对于执行方式并未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也是在执行刑罚。而且这些方式也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察。所以,这几种方式都可以适用减刑。
第三节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各国刑法几乎都规定了假释制度 假释和缓刑一样,是近代学派大力倡导的结果。缓刑是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释则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
长期自由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罪犯因为被长期关押、和社会彻底隔离,出狱之后将很难重新适应社会,由于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很多人不得不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假释使犯罪人获得了一个适应社会的缓冲阶段、过度阶段,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可以假释。
罪犯洪某、万某,某日,洪某伙同本村村民万某窜到某市火车站,持刀抢劫了因专车而暂时在车站逗留的旅客文某。案发后,洪某及万某分别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被押送到xxx之前,二人扬言,过不了几年就可以假释出来,那时自己又是一条好汉。洪某、万某能被假释吗? 洪某不可以,万某有可能 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的,可以假释
经过减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的确定应以原判刑罚为标准,而不能以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 执行与实际执行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前者因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内;后者因为是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问题,所以是“实际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无期徒刑,实行执行13年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院假释徐某的裁定有何错误?
徐某,男,56岁,汉族,原系浙江省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工程科科长。1992年3月27日,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罪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被送到浙江省十里丰xxx执行刑罚。1992年12月26日,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以“徐某对该电站建设和管理有一定的经验”,电站“工程技术人员紧缺”,要徐犯“出来做些技术工作”为由,向浙江省xxx局、司法厅和十里丰xxx等单位写了《关于保释徐某的报告》。丽水地区水电局和遂昌县公安局也签署了同意电站保释徐某的请求的意见。1993年6月9日,浙江省xxx局狱政处在电站保释报告上签署了“请十里丰xxx按法律规定、现实表现和当地实际需要予以考虑”的意见。十里丰xxx经研究后,于1993年6月24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12日裁定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徐某原判刑期十年,截至被裁定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只有二年零七个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规定,也不具备“特殊情况”,遂于1994年4月2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9月2日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并无不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足”为由,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特别是在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遂昌县、衢州市两级xxx会分别于1994年10月、11月向浙江省xxx会专题报告,请求对该案进行专题调查或责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纠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于1994年12月13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一案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
首先,法院的裁定书中认定罪犯徐某具有“特殊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的保释理由不实,保释徐犯并非“原单位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
(二)罪犯徐某被假释出狱后,电站并未及时安排其工作,造成徐犯脱管达三个月之久,直到检察机关追查时才被安排做一般工作。
(三)电站关于要求假释罪犯徐某的报告是该电站个别领导应徐犯之妻的请求起草并由徐犯之妻寄发的。遂昌县公安局、丽水地区水电局虽签署了意见,但这两个单位只是一般地履行手续,均未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也未进行过专门研究。因此,罪犯徐某不具备假释的“特殊情节”。
其次,罪犯徐某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但从被羁押之日起至被裁定假释之日止,罪犯只被羁押了二年零七个月,未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刑法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罪犯徐某假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某假释一案重新进行审理,若假释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刑期实际执行尚不足二分之一,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节”,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裁定,将罪犯徐某收监执行刑罚。
被告人丁某,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1992年8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9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5月2日止。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于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期间,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10余处村庄,骑摩托车或自行车于夜间翻墙入院,持匕首拨开门栓,或破门、窗入室,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入户强奸作案近40起,对代某某、倪某某、姜某某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在入户强奸作案的同时,被告人丁某还抢劫作案5起,盗窃作案1起,劫得金耳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70余元;窃得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丁某于1999年4月至2001年7月期间,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或自行车先后在10余处村庄,采取翻墙入院、破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窃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等14人的摩托车、电视机、酒、花生油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法院判决有无错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还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青刑执释字第1019号对被告人丁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2.被告人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犯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被告人丁某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大肆进行强奸作案,且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亦不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累犯不当,应予纠正。核准被告人丁某死刑。
罪犯游某,男,28岁。1987年9月29日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6年12月xxx以游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同年12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游某于1997年1月17日被假释出狱。1998年4月10日,某市公安局认定罪犯游某在假释期间于1998年3月31日夜盗开他人吉普车一辆,行驶途中将一辆出租轿车撞坏,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该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请求依法撤销对罪犯游某的假释,将其收监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裁定撤销假释,将罪犯游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罪犯游某撤销假释后,需服刑到何时止?
1997年1月17日—1998年3月31日日共1年2个月零14天,这个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对从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到1998年4月15日作出撤销假释的刑事裁定这段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因原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加上1年2个月零14天,因此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应当到2002年9月6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98.29.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 A.xxx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C.xxx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
98.6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A.犯新罪
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D.有违反xxxxxx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ABCD
1999.23.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D
2000.67.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ABCD
2003.4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BC
.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ABC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D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ABC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B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B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B 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二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第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七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性质的减刑,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减刑、假释和对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