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论文(推荐3篇)
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论文 篇一
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依照自然法的原则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本篇将从自然公正原则的起源、内涵和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与人的本性相符合的法律规范。自然公正原则是自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道德和伦理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自然公正原则的内涵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等要素。首先,公平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其次,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滥用职权,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再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民对行政行为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行为公正性的保障,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再次,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的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民对行政行为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行为的最终目标,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法律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实践中,自然公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和公开性的保障,也是行政行为的最终目标。
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论文 篇二
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依照自然法的原则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本篇将从自然公正原则的适用范围、实践问题和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自然公正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各个领域。首先,在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在行政监督和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在行政行为的追责和赔偿中,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往往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情况,导致行政行为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其次,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会因为政治压力或其他原因而失去独立性,导致审判不公正。再次,行政机关在行政监督和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有时会缺乏透明度,导致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侵害。最后,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追责和赔偿中,有时会存在不作为或不当赔偿等问题,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为了完善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行政程序和规范化的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加强行政法院的独立性保障,确保审判公正无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加强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推动行政行为的公开化和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确保行政行为的追责和赔偿的公正和及时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各个领域,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实践中,自然公正原则存在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完善行政法院的独立性保障、加强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和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等措施来完善。只有在自然公正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论文 篇三
试述行政法的自然公正原则论文
自然公正原则做为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在英国指导了行政行为的设立,实施,以及行政程序的执行,这个古老的原则在法官判案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弥补很多判例法的不足。而面对行政权日益扩张的中国,怎样才能给行政行为一个合理的约束,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许英国的自然公共原则,对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自然公正原则的含义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标志,它指的是公正,这种表达方式体现了中世纪的自然法理念,在传统上,尽管没有具体的成文法来界定自然正义的具体内容,但是,存在于普通法之中的正义理念实际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正因为如此,自然正义反映了英国法律和道德原则之间的紧密联系。
(一)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的体现
随着历史的发展,起先的近似于自然法的自然正义的概念也是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的一个先验的概念。在不同的行政行为中也有不同的体现:
首先,自然公正原则对于行政权的设立,有议会的委任立法,这样就保障了行政权取得的前提是合法并合理的;
再次,在行政权的行使中,按照法院的一贯认定,制定法的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自然公正原则,同时,所谓Widenesbury原则。而对于英王特权则另当别论。最后,在程序正义中,自然公正原则就体现在,一方面,它给予了当事人获得口头听政的权力,即如果有关机构所要裁决的问题涉及个人行为或行为能力时,则必须要使对方知道对其不利的证据并且必须保证其拥有公正的辩驳的机会。另一个是说明理由,在英国的普通法上并没有对于说明决定的理由的一般义务。
(二)自然正义原则的深层含义
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权的行使中自然则体现出英国人对与权力的一种神化色彩,它的提出使严谨的英国人相信:公正不但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更要以不容置疑的方式实现。然而这看的见的方式就是行政行为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英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反对偏私,当事人有公平获得听政的权利等就正式这种“看的见”的具体化。
“看的见”就要求将在法官对一个案件做出判断时,就要依据自然公正原则来保护受行政权的侵害的一方。在某些特殊时候还可以将自然公正言责作为对抗英国制定法的工具,如以下将讲到一个重要案例,在此不再赘述。
二、由自然正义原则想到的我国的行政行为的制约方式
与英国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却没有专门单独将行政行为列出,赋予其行为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法是将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然而由于行政行为自身种类繁多发展迅速,任何一种分类都不能穷尽行政行为,则对于某些已经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规定其有一定原则可以遵循,如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便民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等。但由于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在不属于某些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行为,而确实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很难给予行政行政以合理的制裁。如2006年的“砸龙舟运动”( 端午节到来前夕,江西省鹰潭市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砸、锯龙舟运动,辖区内月湖区、余江县所有乡镇近千条龙舟悉数被毁,根据龙舟的新旧程度,每条龙舟赔付给村民1000至3000元人民币。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称,为此次“砸龙舟运动”,政府至少掏出200万元用于赔付款。)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就几个疑问,首先,“砸龙舟”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再次,如果它是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它的依据在何处?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对于以“砸坏龙舟”的方式来维护社会治安是否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最后,即使给予了赔偿,龙舟到底是否该砸?在我看来,在本次事件中的政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并派出国家工作人员,显然是属于行政行为,但属何种行政行为,尚不能做出判断。然而,做为行政行为,它的依据何在?依据我国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以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即行政法依据合法。关于我国的行政行为并未给出具体原则规定,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行政合理性,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勉强套用。但却并不能用于判断它的正确与否,原因是标准模糊,合法性中谈到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遵循行政法律规范等的说法也不能完全成立,如果引用合理性原则来说明的话,那政府或许会说,我们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避免赛龙舟而引发治安事件,但这种行政手段是否适当,无从判断。
三、对于我国行政行为的启示
对于类似的事件,中国还有很多,我们的行政行为究竟怎样进行约束,我认为,英国行政行为的原则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与借鉴。
首先,英国行政法对于行政行为规定了具体原则,该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指导作用,如,自然公正原则的行政化就有一个经典的19世纪的案例予以说明。1863年Cooper v Wandsworth Board of Works一案中
,地方当局因推倒了原告部分建成房屋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非法侵入,原告因此从该地方当局那里取得了赔偿金。在该案中,原告未其建造这所房屋的目的,而按照制定法的规定该地方当局有权因此而推倒其建筑。但法院认为该地方当局在行使其制定法上规定的权力之前,应当为原告举行一个听政会。接下来法院有一段经典的广为引用的判词:“虽然制定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普通法的公正原则应当主动弥补立法上存在的疏漏。”这是抽象的公正原则的适用。这样对于判断公权力的出位与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国的行政行为中并无实施原则的规定,我国的制定法传统决定了在我国即使我们能感觉某一行政行为违法了,却无法给予合理的制裁。我国将行政行为分为若干类别,而每一类分类方式都不能穷尽所有的行政行为,而对于行政行为是否也可以提出一个总的原则来约束所有的行政行为?即在大的范围内将给予所有符合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都给予约束。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中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可以有自己具体的约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