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实用3篇】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篇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商务的重要形式。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创新措施。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冲击。传统商业模式主要依赖于实体的经营和交易,而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线上交易和线下交付的方式,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的核心。因此,现有的民商法无法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
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交易模式和支付方式。例如,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跨境交易和虚拟货币支付等新兴形式,对传统的合同法和支付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民商法进行创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和支付方式。
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实体店面进行商品的查看和试用,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需要依赖于网上的商品信息和评价来做出购买决策。因此,对商品质量和真实性的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方面,民商法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因此,民商法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需求,我们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现有的民商法,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篇二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民商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本文将就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创新措施。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冲击。传统商业活动主要依赖于实体的经营和交易,而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线上交易和线下交付的方式,改变了传统商业活动的核心。因此,现有的民商法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交易模式和支付方式。例如,跨境电子商务和虚拟货币支付等新兴形式,对传统的合同法和支付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现有的民商法,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和支付方式的法律框架。
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实体店面进行商品的查看和试用,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需要依赖于网上的商品信息和评价来做出购买决策。因此,对商品质量和真实性的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方面,我们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现有的民商法,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现有的民商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需求,我们需要通过创新和完善现有的民商法,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篇三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是伴随现代科技发展而来的新型交易方式,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维护市场交易规范的民商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为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对民商法进行创新和完善。本文从强化型民商事主体素质、制定电子商务法及制度创新三个方面探讨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商务发展带来新的挑战。此外,因电子商务运行的特性而引起的新贸易摩擦及交易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1]。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必须要配以有关法律予以规范,如此才能确保其良好发展。当前,和电子商务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民商法,因而为给其发展给予法律保障,民商法的创新和改革极为迫切。
一、建立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
新的民商事主体地位的建立,对明确电子商务相关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电子商务中,大多数民商事主体是虚拟性,也就是通过网络来呈现,这和真实主体的根本区别就是基于电子信息方式,而这为相关方识别和认证虚拟主体身份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建立基于电子商务的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关键就就是要承认网络环境下虚拟主体的民事合格性。另外,需从法律与技术两个层面建立确认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制度及方式。技术层面,应设独有电子身份,且要确立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需通过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即CA中心有权主体的电子身份给予确认,还可将确认信息传给交易主体,便于其确认基于电子商务中的主体。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
近几年来,电子支付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不断出现,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而这些基于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日益受到法律研究人员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关于制定电子商务专项法律或在既有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及完善,尚未形成统一的建议。从现阶段,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卡,不管是专项立法,还是改进和完善现行法律,都要重视并考虑到这几个点:一是要明确电子商务发展乃时代必然,所以在立法上必须以有助于电子商务发展为根本点;二是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所以需要在充分吸取既有法律成果基础上,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进电商立法和国际的接轨;(3)电商立法实际是民商法的范畴,所以要重视并坚持其私法性质,强调平等主体间交易规则制定。
三、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
电子商务发展必须在网络全信息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建立互联网自由、开放之上,且各国间的竞争是公平的、规范的。因此,电子商务有关法律制定,应基于国际商务背景下。我国已为WTO正式成员,在创新和改进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时,必须和WTO相关规则充分接轨[2]。从现阶段电商发展情况看,我国需要从以下几个规则或机制来创新电子商务民商法实施制度:
(一)行为规则。需要通过民商法实施制度来规范当前的电商相关方行为。比如: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物流配送相关权利及义务、权益保护、各主体间权利及义务的关系等相关行为,均要得到民商法律实施制度予的明确。
(二)安全认证规则。该方面的规则就是针对实际交易中确认相关方的身份真实性,以保证交易不可更改性。现阶段,数字证书申请、制作、认证及管理等方面基本上是由CA中心提供,所以通常人们把CA中心看作为“网络公证机构”。但是,民商法实施制度中并没有对其法律地位及其权责进行明确,也没有对数字证书效力予以认定,所以,必须尽快建立相关制度。
(三)数据单证规则。本项规则的确立目的就是对电子合同、证据等予以规制及认定。主要是对数据资料、电子单证等方面的法律性质予以认定,同时对
其能够接受度和可识别法予以规定;认定数据资料产生、传输、接收等相关流程;电子提单转让等。(四)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改进和丰富,都是电商发展的必然。当前,除传统现金支付、POS机支付、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外,还有诸多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支付方式,比如:支付宝、百度钱包、微信支付等。新科技在电子支付中得到广泛应用,这直接促进电子商务支付方式发展,为消费者给予了更为便捷、迅速的支付体验,但是也要看到这给电子支付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3]。基于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电子支付规则,紧跟电子支付发展,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性。同时,还应不断推进民商事的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支付中的相关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仲裁机制。电子商务有其特殊性,同时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完善,使得电子商务运行中会出现诸多权利和义务的纠纷,所以基于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是电子商务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从民商法自治原则看,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因而需要通过仲裁协议对民商法的实施给予必要的补充,如此才可充分反映出它的价值,而该机制构建及运行同样是国际化电商发展下,民商权利救济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7(16):247-248.
[2]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2,9(13):216-218.
[3]刘甄.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经营管理者,2014,8:527-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