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政治 下册 教案13【精简3篇】
初一政治 下册 教案13 篇一
探究我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代表在国家事务中行使权力。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由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代表组成,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法律、选举国家领导人、审查和批准国家重要事项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其中一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另一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地方权力机关,由代表当地人民的代表组成,代表当地人民行使地方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审查和批准地方性重要事项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其中一次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另一次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
总的来说,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体现了我国的政治优势和民主特色。我们要深入学习我国政治制度,增强政治意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初一政治 下册 教案13 篇二
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权力机关,代表各级地方人民行使地方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和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各族人民的代表组成,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法律、选举国家领导人、审查和批准国家重要事项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其中一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另一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当地人民的代表组成,代表当地人民行使地方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审查和批准地方性重要事项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其中一次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另一次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年度会议。
总的来说,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和基础,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民主性和代表性。我们要深入学习我国政治体制,增强政治意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初一政治 下册 教案13 篇三
初一政治 下册 教案13
四月份 初一政治下册教案13
第十三课时
第一框 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 教育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意义,加深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内容的理解,体会今天的我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能 力 能够认识和判断哪些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和行为,提高是非美丑的辨别能力。
知 识 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重点:“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保护”是本课的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未成年自身的特点”是本课的教学难点。
教学方法:阅读法、案例分析法、讲授法 教学过程 情境或动(见教材P62页)
议一议:
①我们受到来自于哪些方面的保护?(见教材)
②我们为什么会受到特殊保护? (我们是特殊的群体,应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我们特殊在哪儿呢?,因为我们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与特殊的保护。
1、我们需要特殊保护(必要性)
(1)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①未成年人的含义 我国法律规定,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在这里,未成年人包括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婴儿、幼儿、儿童、少年和未满18周岁的青年。我们也是未成年人。
②未成年人的特点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思维活跃,乐于交往,求知欲和好奇心强。但未成年人也有着与成年人无法相比的不足之处。一是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都不成熟,辨别能力不强;二是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这足以说明未成年人是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群体。 名言: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 ——马克思
③在社会上,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群体 由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小,备受家长、老师、的爱护,生活的幸福、美满,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这些弱点。缺乏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 相关链接:(见教材P63页) 以上种种情况充分说明,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2)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希望,中华民族的希望,这正是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性所在。 情境或动二:(见教材P63页) 说一说: 当唱起《少年,少年,祖国的春天》这首歌曲时,自己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教师讲述: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是党和国家的希望,中华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关系重大,直接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所以需要法律给予特殊关注。
教师讲述: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2、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重要性)
教师讲述: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板书)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板书)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情境或动三:(见教材P65页)
议一议: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受到了来自哪些方面的保护? (学校、社会、家庭、法律的保护)
想一想: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我们享有受教育权利?
说一说:老师是怎样关心教育我们成长的?
教师讲述: 家庭是养育我们
的地方,我们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健康品格的培养,个人学业的发展等,都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教案《初一政治 下册 教案13——教案16》。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专门规定了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责任。(1)家庭保护的含义 家庭保护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文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和职责,以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想一想:上例中哪些表明的是家庭保护?
教师讲述: 学校是我们成长的园地,我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学校的保护。为此,义务教育法专门规定了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责任。
(2)学校保护的含义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
教师讲述: 社会是我们生活的广阔空间,社会各界能否肩负起各自的保护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成长。
(3)社会保护的含义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即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情境活动四: 在陕西省乾县大墙乡的西小章小学,校方一个学期除了向每位学生收取135元的书本费、杂费、报名费以外,还要收订报费、药费、考试费,并为乡里代收每年50元的“普九费”。100多名学生因缴不起或不愿缴“普九费”而退学。
想一想: 学校的这种做法错在哪里?如果你是该校的一名因缴不起“普九费”而被迫退学的失学儿,你该怎么办?(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学校由于乱收费,致使大批学生因缴不起“普九费”而辍学,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作为受害学生,应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4)司法保护的含义 司法保护是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也是学生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行政部门等执法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相关链接:(见教材P67页)
1、阅读链接内容。
2、漫画表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什么保护?(司法保护)
教师讲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中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情境活动五:(见教材P68页案例) 查一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给予了哪些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机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三、课堂小结(略) 四、作业 学习与检测:“我的收获”
(一)我的判断与选择(1—6)题
(二)我的观察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