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精彩3篇】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篇一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也日益受到重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学科,旨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在中国,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首先,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呈现出多样化和开放性。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机构开始关注法律社会学领域,开展相关研究。他们不仅关注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还关注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反馈。这种多维度、多角度的研究方法,使得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更加全面和立体。
其次,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呈现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许多研究项目和学术论文都以实际案例和社会事件为基础,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深入探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得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更加务实和有针对性。
最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呈现出国际化和开放性。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也开始引入国际化的视野和研究方法。许多学者通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合作国际研究项目等方式,积极融入国际学术圈,拓展研究视野,吸收国际先进理论和方法。这种国际化和开放性的研究态势,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变革的持续推进,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正呈现出多样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国际化和开放性的特点。相信在广大学者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就,为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更多有益的智慧和力量。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篇二
第二篇内容
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学科,旨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在中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的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逐渐受到重视。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加强和改进。
首先,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理论深度和广度上仍有待提高。目前,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理论深度和广度上仍存在欠缺的情况。相比之下,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更加深入和全面,涵盖领域更广,理论更丰富。因此,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需要加强理论建设,深化研究内容,提高学术水平,以更好地适应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实证研究和数据支撑方面仍有不足。实证研究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实际案例和数据分析,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然而,在中国,由于数据收集和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实证研究和数据支撑方面存在困难和挑战。因此,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需要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提高实证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最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亟待加强。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需要不断培养和输送高层次的人才,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壮大。然而,在中国,由于对法律社会学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因此,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需要加强学科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人才,提升学科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发展中面临着理论深度和广度不足、实证研究和数据支撑不足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只有充分认识这些问题,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研究水平和质量,才能推动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走向更加成熟和完善,为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篇三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法律社会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后西方又一大法学流派,是一门在法律和社会的互动中以求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学科。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了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希望能帮助到您。
【摘要】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律和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且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是很长,但依法治国的社会实践呼唤着我们对它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文章将对其定义、研究对象、理论特征、研究框架、方法和意义予以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法律;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发展;中国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首先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省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
首先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问题上所处的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在法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重点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面。
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行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通过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我们必须把书本上的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不能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同时既有的法律规则也需要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
出相应的指导。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由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所决定,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或是一概拿来;我们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