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优秀3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 篇一
随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将迎来一系列改革和创新。这些细则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发展。本篇文章将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在纳税人义务方面,细则要求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税务信息。同时,纳税人也享有法律保护,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行为。细则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责,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同时,细则还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依法取证、依法行政,并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第三,细则强调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提供咨询和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细则还提出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细则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这些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这些细则也将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良好互动。相信在细则的指引下,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 篇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些细则将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细则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和实施效果。
首先,细则提出了智能化税务管理的要求。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智能化税务管理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这将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劳动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同时,智能化税务管理系统还可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风险防控,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细则强调了税收征管的风险管理。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对高风险行业和企业的监督力度。这将有助于遏制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细则加强了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国际税收组织和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税收犯罪和避税行为。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国际影响力和形象,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国际化发展。
第四,细则提出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评估和改进机制。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定期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这些细则还将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风险防控,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相信在细则的指导下,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5) 篇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