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办法(精选3篇)
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的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工作流程,许多组织和机构都制定了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一种临时性的管理规定,旨在暂时规范和指导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活动。本文将探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组织发展的影响。
首先,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对于组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可以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从而提高组织内部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管理暂行办法还可以规范各项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组织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通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可以更好地掌握和管理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管理暂行办法还可以规范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流程,减少管理漏洞和风险,提高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还可以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然而,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组织内部的各种特殊情况和需求,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调研和分析。其次,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需要组织内部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后,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需要随着组织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不同阶段的管理需求。
综上所述,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是组织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可以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也对于组织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规范管理流程,促进组织的创新和发展。然而,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组织内部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随时修订和调整。只有在克服这些问题的同时,管理暂行办法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管理工作,各个组织和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是一种临时性的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暂时规范和指导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活动。本文将介绍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职责、权限分配、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管理暂行办法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过程中的混乱和冲突。同时,通过规范工作流程,管理暂行办法能够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管理暂行办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暂行办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组织内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对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产生约束力和规范性。再次,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时效性和临时性,适用于组织内部的一段时间,随后可能被更为完善和详细的管理制度所取代。
最后,管理暂行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管理暂行办法能够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组织内部的协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其次,管理暂行办法能够规范工作流程,减少管理中的混乱和冲突,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最后,管理暂行办法能够激发组织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管理暂行办法是一种临时性的管理规定,具有灵活性、权威性和时效性的特点。通过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可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组织内部的协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同时,管理暂行办法还能够促进组织的创新和发展,激发组织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因此,管理暂行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 审议 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