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推荐6篇)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一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在现代社会中,执法执勤人员经常需要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工作,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进行探讨。
首先,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执法执勤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使用专用车辆来执行任务。这些专用车辆在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提高了执法执勤效率,还保障了执法执勤人员的安全。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以确保专用车辆的合理使用和保养,避免资源浪费和车辆损坏。
其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车辆的配备和分配规定。根据执法执勤机构的不同需求,应合理配置专用车辆,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分配。其次是车辆的使用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使用,不得私自借用或私自改装。同时,还应规定车辆使用的时间、路线和范围,确保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是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应科学合理。一方面,应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执勤人员的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执法执勤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综上所述,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应包括车辆的配备和分配规定、使用规定以及保养和维修规定。在实施方法上,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执法执勤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和创新应用三个方面阐述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合理使用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核心。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应该合理配置和使用,以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合理使用包括合理配备和分配,根据执法执勤机构的实际需要配置适量的专用车辆,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还应该规定车辆使用的时间、路线和范围,确保车辆在工作中的合理使用,避免资源浪费和车辆损坏。
其次,规范管理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基础。执法执勤用车的规范管理包括车辆使用、保养和维修等方面。在车辆使用方面,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使用,不得私自借用或私自改装。在车辆保养和维修方面,应制定相应的规定,确保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创新应用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更加精细化和高效化。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实时监控和管理车辆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管理效能。同时,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高执法执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和创新应用三个方面。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此,各级执法执勤机构应高度重视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执法执勤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关系人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交通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四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办发〔20xx〕8号)和《莆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车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公车改革过渡期间,我局无委托代管使用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10辆。现就我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二、严格车辆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三、严格车辆使用审批
(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
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20xx〕51号)文件执行。
(二)执法执勤用车
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工商所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工商所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3、执法大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大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大队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12315服务台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12315服务台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12315服务台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跨辖区执法执勤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外单位
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7、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区局办公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述执行)
四、严格执法执勤车辆责任管理
1、办公室、各工商所、执法大队、12315服务台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
3、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后用车期间,使用车辆股室、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为车辆责任人。
五、严格车辆定点停放
1、区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区工商局机关大院,各工商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内(镇海工商所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局机关大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机关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所有钥匙统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车辆钥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钥匙交由所长(负责人)指定的.保管人员处保管。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填写公务车辆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附件三),还应有用车人证明(如:车辆在外执法未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证明人意见”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车辆在维修场维修的,“证明人意见”由维修场确认并盖章)。遇紧急任务未能及时入库的,应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备案。
六、严格车辆加油管理
1、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统一转账充值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加油IC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不准把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证明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
2、驾驶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偷油”行为,除按规定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偷油”金额的十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实行公里油耗公示,驾驶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
七、严格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维修一律在区局确定的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
局机关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办公室主任、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各工商所所长(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负责人、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2、车辆维修期间,除办公室统一调配行车或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外,驾驶员应在修理厂跟踪车辆修理进度和维修质量。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在应急情况或本市以外发生临时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必须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应由随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
八、严格车辆督查管理
1、由局领导、办公室、人教股、财装、机关党委等人员组成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组,通过车辆定位GPS、查询车辆充值加油明细、查询车辆入库登记、查询财务等,对车辆使用报批情况、充值加油情况、入库集中停放情况、定点维修情况、公里油耗情况、值班情况、驾驶员请销假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备用钥匙应留在办公室备案,以便公里油耗情况和安全情况督查,以及紧急情况应急处理。
九、严格规范报销补贴
1、驾驶员出差补助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为避免重复报销,驾驶员出差补助应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按月累计报销,用车股室、部门不再将其作为出差人员同单报销。局领导未带分管股室、部门人员出差的,其出差补贴由驾驶员一并造册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应有办公室车辆管理人证明方可报销。
十、严格实行违规追究
1、车辆使用不按规定实行审批手续或车辆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入库停放的,视为擅自出车。擅自出车的驾驶员被局内部督查发现的当年度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800元;累计两次给予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劳动派遣人员直接给予辞退,并取消当年度各项奖金。正式职工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不论次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行驶审批路线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用车人在用车途中擅自更改行驶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前往。对擅自改变行驶审批路线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对车辆使用人(包括车辆使用申请股室、部门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车辆报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4、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和“霸王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执法等特殊公务酌情给予处理);对用车人要求在违停地点停靠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停车;对不爱护车辆,主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修理厂认定),视车辆损坏情况,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其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局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6、上述涉及罚款或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一律在当事人工资、各类奖金或财务报销款项中直接扣除。
本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执行,原有通知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今后政策另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附件:1、荔城区工商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申请表
2、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表
3、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公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院执法执勤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装备处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拟定、检查并执行市院车辆管理规定,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修保养,制定车辆更新、采购和大修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负责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院所有公务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利用互联网为车辆定位导航和备查,并对车辆实行分别实时在线监管。利用市院内网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油耗、费用等数据进行统计和监管,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数据,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条市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行政装备处车队在确保办案和机要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用车性质、路途远近等情况,按照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准驾制度。凡驾驶本院车辆的人员,除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江苏检察机关公务车准驾证》。行政装备处负责组织公务车准驾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市院监察处是市院车辆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督察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干警参与监督。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派遣
第七条执法执勤车辆的申请使用制式《连云港市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用车部门存留备查;第二联交车队留存备查;第三联驾驶员出车时交门卫存留备查;第四联驾驶员随车存带,任务结束后作为报销出车补助凭证。
第八条申请用车程序:
(一)工作时间用车
在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处车队审批派遣。
(二)非工作时间用车(不含节假日)
1、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报用车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行装处车队派遣车辆;
2、节假日申请用车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三)长途用车
1、市外本省长途用车:申请用车部门,须报经分管行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省外需要申请用车的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一律由院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审批。
(五)遇紧急情况须立即出车的,根据市内或长途情况,由有权批准的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车队或行装处先行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办用车手续。
(六)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后,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故改变出车时间和出车地点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用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用车人应事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行装处,回单位后即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七)执行任务完毕的车辆应及时回院,驾车人员及时向车队报告。
(八)收发机要文件和派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值班等专项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
第三章车辆派遣的条件
第九条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
主要是指侦防(含指挥办)、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申、警务、案管、技术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协助办案执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协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通报检察和司法工作。纪检案件执纪督查、管理处执法监督、人民监督员案件督察、行装车辆纠察等相关用车。
第十条应急用车范围(限海州区、连云区范围);
1、执行重大抢先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未配备离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符合文件要求的,由老干部处扎口申报);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察及考核扶贫、全市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机要用车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机要信件、重要档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用车
主要是指院或上级机关组织的非执法执勤类的重大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十三条不具备派车条件的几类情形
1、非紧急会议和一般培训
2、部门条线组织的一般会议、学习、检查、考核等非办案用车(注:三县、赣榆区公交费用实报实销)。
3、干警个人因私用车
4、不得为外单位申请用车;
第十四条乘坐执法执勤车辆的地点要求
所有乘坐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到各类居住小区、饭店、商场等场所停靠接送,原则上在单位院内上下车。
第四章车辆维修、加油
第十五条本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单位按市政府有关采购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行装处车队设车辆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等工作。车辆行驶时发生故障,维修单位难以及时到达且需紧急修理的,经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后,可就近应急处理。修理费估价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装处报请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同意后修理。
第十七条所有车辆均须到定点单位加油;长途出车须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装处车队对加油发票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署方可报销。
第五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市院机关公务车准驾证并承担执法执勤驾驶任务的人员。
本院驾驶员采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驾驶员按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5、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纪律,遵守院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公务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将车辆交给无公务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和行装处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驾驶员年终由干部处和行装处统一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等级,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员均享受车公里补贴,按每公里补贴0.02元,节假日驾驶员本市内出勤补贴为每日50元(享受加班补助或出差补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执行公务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规行驶被电子曝光或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人处理,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保障执法办案用车中,严守办案纪律和秘密,违反规定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xx年元月1日起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
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2010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七、钻研业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驾驶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开英雄车、酒后驾车,违者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八、责任追究。驾驶员若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待岗1个月,负全部责任的,待岗2个月;全年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给予待岗3个月;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待岗6个月,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予以辞退,一切损失费用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