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精选4篇)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 篇一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组织的基本单位,负责管理居民的日常事务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居委会干部作为居委会的中坚力量,对于居委会的工作发展和社区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居委会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居委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居委会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确保干部的公平公正。通过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标准,避免人情主义、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的产生,确保干部能够真正胜任工作。同时,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还能够建立健全的干部选拔培养机制,促进干部队伍的良性循环和稳定发展。
其次,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能够明确干部的权责和行为规范,提高干部履职能力。通过明确干部的权责,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同时,制定行为规范,规范干部的工作行为和言行举止,确保干部工作的规范性和廉洁性。只有干部在权责和行为规范的指导下,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区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再次,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能够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优秀的干部将得到肯定和奖励,激励其更加努力工作;而不称职的干部则需要接受批评和处罚,促使其改进工作。只有通过考核评价机制,才能够选拔出优秀的干部,为社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最后,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升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指导和辅导,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只有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教育,干部才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对于居委会的工作发展和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明确干部的权责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以及加强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才能够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社区的发展贡献力量。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居委会工作的基础保障,也是社区治理的关键环节。只有不断完善和创新干部管理制度,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推动社区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 篇二
如何建立健全的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是保证居委会干部工作规范、高效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的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和措施:
首先,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标准。应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避免人情主义和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的产生。干部选拔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察评估体系,通过综合素质评价、考察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候选人的能力和潜力,确保选拔出的干部真正胜任工作。
其次,明确居委会干部的权责和行为规范。干部的权责应该明确具体,确保干部知道自己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且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同时,要建立行为规范,规范干部的工作行为和言行举止。干部要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不能违规违纪。
再次,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考核评价应该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充分考虑干部的实际贡献和发展潜力。对于优秀的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更加努力工作;对于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给予批评和处罚,促使其改进工作。
最后,加强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是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居委会应该组织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指导和辅导,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只有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教育,干部才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是保证干部工作规范、高效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的干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标准,明确干部的权责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够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社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学习制度
每周一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主持召开一次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研讨一周的工作安排,带领社区两委干部学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居委会政策和普法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每月初及时召开社区计划生育例会。社区干部在参加会议时,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请假要履行手续,开会时保持会场安静,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坐班办公制度
社区两委干部实行轮流坐班和值班制度,处理日常事务和接待群众来访。每天保证至少有两名社区干部在班,实行签到制和八小时工作制。坐班人员和时间保持相对固定,并向群众公开。坐班干部公布联系电话,保证在坐班时间内及时解决社区事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社区干部坐、值班到位情况,检查结果在党总支会上通报,并将社区干部坐班办公情况列入镇党委对社区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三、请销假制度
社区干部因事、病等,不能参加学习、会议的,须向社区党总支书记和主任请假。因事外出3天以内的,由各居委会联系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需具备书面请假手续。社区
干部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四、述职述廉制度
社区干部述职述廉每半年进行一次。参加会议的人员由社区干部、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向参会人员报告半年来的主要工作进展情况、所取得的成效、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工作计划,同时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五、奖惩制度
1、实行社区干部岗位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按年初社区与镇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内容,镇监督办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社区的农业、安全、维稳、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年终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将季度督查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与每年一次的社区干部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所得分数为社区当前年度的目标考核综合得分,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社区干部奖励报酬兑现的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考核较好的,由镇党委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年度目标考核较差的,视其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干部,坚决予以调整或责令其辞职。
2、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镇上的各类材料、报表。未及时完成和上报的.,需加强力量,限期完成。
3、对禁烧、防洪、严打、拆迁等临时性工作和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的结果要进行通报,并与年终奖励报酬挂钩。
居委会干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居委会(社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调动居委会(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执行力,切实加强居委会级组织建设,规范居委会(社区)干部队伍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县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居委会(社区)干部,是指各居委会(社区)支部书记,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综服专干,综治专干,以下简称居委会干部。本土人才、妇联主席和居委会委会聘用的其他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居委会干部由乡党委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为保证各居委会(社区)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开展,各居委会必须坚持每周二集中办公,其余工作日(含周末)轮流值班制度。办公室外应悬挂统一制作的去向牌,固定电话上班时间(8:30-17:30)应有人接听,个人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乡作风办、督查办将不定期对居委会办公室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无人值班的发现一次扣发值班人员年终绩效100元。
严格规范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主任、副主任、专干、本土人才请假应先向支部书记请假。支部书记(主任)因公因私出乡不超过2天(含2天),其他居委会干部出乡不超过3天(含3天),应报告联系居委会领导;支部书记(主任)因公因私出乡2天以上,其他居委会干部出乡3天以上,支部书记应向乡党委书记,主任及其他居委会干部应向乡长请假,并填写统一的请假单并送党政办做好登记,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乡里召开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要做好笔记。乡党政办负责综合会议签到考勤,各站所室负责单项会议签到考勤交乡党政办汇总。迟到(早退)一次从年终绩效中扣50元,缺席一次扣100元(落实到人头)。
第五条、各居委会(社区)工作受乡党委、政府领导并接受乡政府干部职工指导,各居委会(社区)应及时传达乡党委、政府会议精神,按时完成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党委政府每半年组织对居委会(社区)工作进行考核,分别就各居委会和居委会干部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时效、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打分并排名(居委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专干(综服、综治)、本土人才分别排名),对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由乡纪委约谈。一年累计两次排名最后一位并对全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涉及支部书记、专干、本土人才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乡党委研究后予以免职,停发待遇;涉及主任、副主任的,按照程序提出罢免建议,并停发待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支部书记、专干、本土人才的,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乡党委研究后予以免职,停发待遇;涉及主任、副主任的,按照程序提出罢免建议,并停发待遇。
(一)居委会干部违反中央、市、县有关规定被领导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影响全乡工作或考核的;
(二)居委会干部不认真履职,未完成工作任务,对全乡工作和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居委会干部失职、渎职,造成越级群访集访的;
(四)支部书记(主任)不假外出5天以上,其他居委会干部不假外出10天以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纪律作风规定应予免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共红土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