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精简3篇】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变得愈发重要。这是因为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直接关系到单位的财务安全和资金利用效率。本篇文章将重点介绍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应明确资金存放的范围和对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存放的对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同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存放方式和对象。

其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应规定存放资金的程序和要求。预算单位在存放资金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首先,应制定资金存放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存放资金的用途和期限。其次,应建立资金存放登记和核对制度,确保资金存放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此外,还应加强对存放银行账户和密码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第三,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应规定资金存放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监督和检查是确保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预算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资金存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应加强对存放对象的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存放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应明确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措施。对于违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应加强对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对存放管理的重视和认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明确资金存放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存放资金的程序和要求、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以及明确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措施,可以有效提升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为单位的财务安全和资金利用效率提供保障。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篇二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是建立在资金管理基础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篇文章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资金存放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随着预算单位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增加,建立和实施资金存放管理制度成为一项迫切需要。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执行,才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其次,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存放的范围、对象、程序和要求等方面。资金存放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存放的对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同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存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存放申请和审批流程、资金存放登记和核对制度等。通过明确这些内容,可以确保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需要得到重视。预算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资金存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只有在制度的有效实施下,才能保障资金存放管理的效果和效益。

最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金管理的不断变化,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只有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资金存放管理需求。

综上所述,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规范资金存放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可以提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同时,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资金存放管理需求。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篇三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xx〕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中央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中央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外部专家由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从中央预算单位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集体决策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中央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制定具体的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评选开户银行

  第十条:中央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银行存款资金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所在同城银行数量较多的中央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

  (一)选取备选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并在同城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开户银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二)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收集备选开户银行相关指标,并对备选开户银行分别评分。

  (三)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将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开户银行。

  (四)内部公示。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

  中央部门(本级)可由财务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开户银行,并将领导办公会议纪要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单位内部公告期间,如单位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单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开户银行选择。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央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每个账户开户竞争的银行不应少于3家,报名截止后不足3家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中央预算单位。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开户申请后,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中央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除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单次操作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中央预算单位中的行政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但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额资金除外。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在本单位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划转资金,并在转入资金的开户银行转存定期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在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央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本期计划存放资金规模和定期存款期限、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和在每个银行的存款金额、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竞争的银行数量应大于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2家以上。报名截止后参与银行数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中央预算单位。

  (四)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向入选定期存款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存款。

  第五章: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

  第二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该银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该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中央预算单位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该银行拒绝与中央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四)发现并经核实该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对于上述第(四)款问题,中央预算单位应将发现问题及核实情况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通报,取消该银行参与此次资金存放的分支机构1年内参与当地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六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在资金存放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切实履行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明确财务、纪检、内审、人事等机构职责分工,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三)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当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资金;

  (四)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

  (五)中央预算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部门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各主管部门和各中央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单位涉密资金、境外机构境外账户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在银行存放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由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基本原则制定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的资金,应在国家政策规定的银行中开展资金存放。

  第三十一条:按照规定自主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此前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流程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工厂保安管理制度【优选6篇】

  保安人员在公司中代表公司形象的一面旗帜,门卫保安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来访人员对公司印象的好坏,再者确保公司安全和防盗,维护公司利益,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厂保安管理制度(精选10篇),欢迎参阅。...
办公文秘2016-01-03
工厂保安管理制度【优选6篇】

商贸公司管理制度【精彩4篇】

商贸公司管理制度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
办公文秘2011-02-03
商贸公司管理制度【精彩4篇】

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通用5篇)

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下面是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条例,欢迎参阅。 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
办公文秘2014-05-07
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通用5篇)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精选6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办公文秘2019-02-04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精选6篇】

杂志社实习鉴定(经典3篇)

结束后,CANDIES和我逛了下淮海路,她请我喝了星巴克的咖啡,又请我吃了COCO的日式咖喱。和她聊了很多,我们有不少的共同语言,至少在文学上是可以聊得起来的人。但其他,毕竟还是相处不久的陌生人。最后...
办公文秘2017-08-02
杂志社实习鉴定(经典3篇)

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精彩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
办公文秘2014-02-03
预算业务管理制度(精彩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