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优选6篇】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爆发,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变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公共场所应加强卫生消毒工作。这包括对场所内的常用设备、表面、手把手接触的物品等进行定期的消毒和清洁。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加大消毒频率。此外,公共场所应配备充足的洗手设施,并提供消毒洗手液等防护用品,以供公众使用。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细菌和病毒的传播,保障公众的健康。
其次,公共场所应加强人员管理。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频繁,人员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共场所应落实体温测量、健康码查验等防控措施,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及时进行排查和隔离。同时,公共场所应加强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醒公众保持个人卫生,咳嗽时使用纸巾或肘部遮挡,勤洗手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疫情的传播。
此外,公共场所应加强空气流通和通风。病毒主要通过空气传播,所以公共场所应确保空气流通和通风良好。可以通过定期开窗通风、安装空气净化设备等方式来改善空气质量。此外,公共场所的内部布局也应合理规划,避免人员拥挤,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最后,公共场所应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了确保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他们需要了解疫情防控的基本知识,熟悉卫生消毒的操作流程,并具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能力。同时,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的行为。
总之,在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对于控制疫情的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强卫生消毒、人员管理、空气流通和通风、人员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但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各方共同协作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挑战,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成为了各地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三个方面,探讨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基础。公共场所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娱乐的场所,人员流动频繁,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至关重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需要考虑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关键。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后,需要相应的执行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执行。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卫生消毒、人员管理、空气流通和通风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的行为。同时,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也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卫生管理工作的认识和责任感。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
最后,卫生管理制度的评估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保障。为了确保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公共场所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评估和外部第三方评估,对卫生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为卫生管理制度的改进提供依据,提高其科学性和实效性。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参与卫生管理制度的评估,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
总之,在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科学、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和评估工作,可以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但是,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估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挑战,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xx)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疫情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