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优选3篇)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篇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本文将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特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可以追溯到夏代。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夏代法律制度相对简单,以王权为核心,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随着商代的兴起,商代法律制度开始趋于完善,出现了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如《商吕》、《商斯》等。西周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典籍,如《周礼》、《尚书》等,这些典籍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思想。在古代中国,礼法思想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内容,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法律制度的实施以王权为核心。在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国家的法律制度实施主要依靠王权的力量,王权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可以发布法律命令和裁决案件。此外,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注重惩罚和赏罚的公正性,重视民众的参与和公众舆论的监督。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其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行。最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对后来的法律思想和学术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中国法律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综上所述,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其法律制度的演变、特点和影响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为今后的法律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篇二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本文将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组织、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在夏商时期,法律制度主要由王权来组织和实施,王权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可以发布法律命令和裁决案件。随着西周时期的到来,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以君主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国家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在春秋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法律制度开始出现了一些区域性的特点和差异。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和礼法两个方面。刑法主要涉及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规定和执行等内容,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礼法主要包括礼仪的规范和行为准则等内容,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手段。在夏商西周春秋时期,刑法和礼法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如刑罚的严厉性、礼仪的庄重性等。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法律制度以王权为核心,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其次,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思想,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相结合。再次,法律制度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赏罚的公正性,重视民众的参与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此外,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注重司法的公正性和程序的规范性,保障了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
综上所述,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其法律制度的组织、内容和特点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为今后的法律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篇三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下面按朝代对每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总结:
(一)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实际负责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三)春秋法律制度:
(1)郑国“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了官方的法律。
(3)晋国铸刑鼎: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关于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的复习主要集中在选择题,需要记忆的名词较多,下面分析一些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B)
A、子产B、邓析C、李悝D、商鞅
[分析]邓析“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了官方的法律,本题答案为B.
2004年真题:
37、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C)
A、契券B、券书C、质剂D、傅别
[分析]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质、剂均由官方制作,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凭证,本题答案为C.
60、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
A、父母之命,婚妁之言B、六礼
C、七出、三不去D、同姓不婚
[分析]1.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4.“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本题答案为ABCD.
2003年真题:
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C)”。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
[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本题答案为C.
40、(判断)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
[分析]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员称“大司寇”,作为周天子“六卿”之一,负责实施全国的法律,
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官员。41、(判断)西周时“傅”即债券,债权人执右券。(×)
[分析]“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