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推荐6篇】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学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学习者常常会面临一系列的困惑和挑战。本文将从法学概论的角度,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学知识。
首先,法学概论作为法学的入门课程,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建立法学基础知识体系。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应该注重对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等方面的理解。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基本特征,如普遍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与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同时,我们还可以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价值观。
其次,法学概论还可以帮助我们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意识。法学思维是指运用法学知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学思维的基本特征,如逻辑性、系统性和实证性等。同时,法学概论还可以帮助我们培养法律意识,即对法律存在的认识和尊重。只有具备了适当的法律意识,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最后,法学概论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职业的特点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职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职业的特点,如专业性、责任性和公正性等。同时,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法律职业的要求,如执业资格、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素质和要求,我们才能够胜任法律职业,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学知识是法学概论的核心任务。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建立法学基础知识体系,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职业的特点和要求。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够真正掌握法学知识,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篇二
法学概论作为法学的入门课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方式。本文将从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的角度,探讨如何正确学习法学概论。
首先,法学素养是指对法学基本知识和法律体系的理解和掌握。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应该注重对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原理的学习和理解。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法学的基本方法和研究途径。只有具备了适当的法学素养,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和应用法学知识。
其次,法律思维是指通过法学知识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方式。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和发展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如逻辑性、系统性和实证性等。同时,我们还可以学习到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只有具备了适当的法律思维方式,我们才能够准确和全面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法学概论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改革的意义。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应该注重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社会功能,如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等。同时,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法律改革的意义和目标。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够真正了解和应用法学知识。
综上所述,正确学习法学概论需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方式。通过学习法学概论,我们可以建立法学基本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改革的意义。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够真正掌握法学知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篇三
中国可否移植沉默权初探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内涵的浅述,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阐述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我们在看香港、欧美警匪片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时,一边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一个认识。这套说词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表现。本文试从中分析沉默权的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探讨在我国建立的问题。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及建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在中国,目前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当然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将当事人的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但是,在忽视沉默权的中国,文明发展到现在,开始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越来越频繁见诸于报端的刑讯逼供。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甚至超期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刑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其实,要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要从许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证词采取根本的否决方式。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免受到国家强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中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位置摆到与追诉机关平等的地位上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第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就不得对受追诉的人科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三、在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一些探讨(一)目前我国有无沉默权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我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再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同时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相反,我国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如实地交代了问题,就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拒不交代问题,对审讯人员的提问置之不理或进行翻供,那么在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必然会将这些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向法官一道阐述,法官也会根据“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予以判决,这就极有可能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这与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相违背。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行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权利,如自我辩解和辩护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作无罪、罪轻辩护的权利,这些规定符合沉默权的第一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这些规定还是与沉默权制度有很大的距离。应该说,虽然我国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但隐约可以看到沉默权制度的一些身影。(二)我国是否需确立沉默权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1、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 、”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2、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3、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4、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类似英美国家的辩论式诉讼模式,而这种诉讼模式就需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因此有学者提出沉默权也应该在我国找到其栖身之地。当然,沉默权也不可避免的有其本身的弊端。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对沉默权的一系列制约措施。美国在刑法上首先规定,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其次,陪审团强迫证人作证的权利和检察官强行搜查的权利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上两点的结合是对沉默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英国也于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是否适用西方的沉默权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能更好地认识这一制度的优劣,而如何更好地发挥沉默权的优势,有效地抑制它的缺点也成为了法学家探讨的问题。沉默权是文明发展、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刑事诉讼被追诉人的利益,维护程序的合法。但同时,它也为侦查人员的办案设置了不少障碍,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规避处罚的方法。总之,当我们确立了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刑事诉讼理念后,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如何使这种理念能够在客观上贯穿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为了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仅仅确认一些法治的理念是不够的,没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性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难以不开尊口。沉默权仍会像许多其他规定一样而流于形式。四、结语可以说,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制度进步的标志。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的实践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也已日益完善,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实行这项制度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因为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不但吸收了西方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而且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提前介入。也许不久之后,沉默权作为证据立法中的重要内容会积极加入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篇四
本文以法律关系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文章共分五大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法律关系概念的界定。通过对法律关系各种界说的分析,提出法律关系的科学概念,即从形式意义和实际意义两个角度来认识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指出认识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要看法律关系所作用的具体领域。若在思想关系领域,则从法律形式到物质内容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若在生产关系领域,则其法律形式仍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物质内容应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第三部分:法律关系的客体。本部分拟在分析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基础上,指出权利客体和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并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相应的观点和看法。 第四部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篇五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与法律教育之间有重要的联系。近些年来,全国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教育工作重点突出了专业教育的重要性,却忽视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公民价值意识,这是不可取。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生;法学概论;法学课程;职业道德
一、引言
近些年,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热衷司法考试,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法学职业精神的培养。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虽己经取得了进步,然而大都把教育的重点都放在了专业教育,忽视了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使得法学毕业生整体的职业素养不够优秀。__也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强高校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学毕业生的调查,得到反结果,了解了法学生的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情况,及法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提供客观、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法学生职业精神研究现状
(一)思想政治素养较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很多人明明懂法却犯法,追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素养不高,只有具有了较高的思想政治职业素养,法律人员才能在社会工作中做到不被利益诱惑,从而确保法律政治的高度纯洁。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重要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进步以及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职业道德高尚.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还有很多无辜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
(三)专业知识扎实
对于法律专业而言,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求具有专业扎实的素质和素养。最仅几年,在一些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中也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是对其专业的一个重要检测之一。所以,现在社会越来越多部门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多,这也是检测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不仅思想政治觉悟要高,而且专业知识也要过硬,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大学生能否胜任相关的法律工作。
(四)法律信仰高
罗伯特.N.威尔金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中写到,“精神的东西会按精神的方式行进,而获得这一精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崇尚它,只有崇尚才能根植于心,为灵魂所拥有。”法学生最需具有的职业精神便是对法律的信仰与崇尚。法学毕业生在本科受教育阶段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有两方面:包括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法律思维的建立,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还有更高层面上的素养,即本身的德育水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坚持诚信为人,坚持公平正义。
三、法学生职业精神养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法学概论论文范文参考 篇六
在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期间,我以自己优质的服务、严以律已的工作作风、规范的管理赢得了广大病员的赞誉、同事的信任和领导的好评。
两年前,因工作需要,我告别了护理岗位,来到政工科。我院的政工科负责医院人事、宣传、行风建设等多项重要工作。新的岗位,新的要求,对我来说更是一种很好的锻炼机会。凭着我的勤奋和天资,很快便得心应手,适应了工作。
人事工作政策性强,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很大关系,比如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等。为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能按时晋升晋级,我对下发的文件反复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年来,没有因我的失误而影响职工的利益。
宣传工作的成效来自于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创名院、建名科、树名医,不只有行动就行,还需要让群众知晓,二年来,政工科在医院内新制作了各种醒目的指示标牌,新颖的宣传橱窗、灯箱;制作了各科室专科名片,专科特色介绍展版;去年院庆制作了精美的宣传画册,这一切,无不展示着医院新的形象、新的风貌。
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更为重要。两年来,政工科通过向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不断投稿、举办专题讲座、策划制作广告,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在百姓中的知名度、信任度。
勤奋好学是我最大的优点,因为我知道,我不更新知识,便是新的知识将我淘汰。为此,我每到一个新的岗位,学习成了我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96年取得了护理大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提高管理水平,参加了行政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取得了《管理心理学》、《行政法学》、《市政学》、《法学概论》、《形式逻辑》、《人力资源管理》等十二门单科合格证,年内将获得第二专业大专学历证书。今年9月,为更好地适应政工科工作需要,提高自己的公文写作水平,报名参加了南京电大中文本科班学习。
曾经参加县组织部举办的县中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期间所写论文《社区医疗服务初探》获溧水县调研论文三等奖。《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院务公开》一文在二ОО二年度南京市“实践‘三个代表’、加强与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评选中获提名奖。
政工科是医院的一个职能部门。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不断提高政治涵养、文化素质,事事处处作群众的表率将是我工作的准则。
政工科也是一个为员工服务的部门。了解下情,方便员工,尽力为员工排忧解难将是我工作的目标。
我期望赢得领导的信任,得到职工的支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