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管理制度(经典6篇)

股东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公司成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主流之一。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和决策者,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制定和完善股东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股东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权益,明确股东权力与义务的制度安排。首先,股东管理制度应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股东的权益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利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股东的责任包括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投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等。通过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可以有效地约束股东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其次,股东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股东权利保护机制。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等组织形式。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益的重要场所,通过股东会可以表达意见、提出建议、监督公司管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股东代表会是股东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股东代表会可以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审议公司重大事项。通过建立健全的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可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股东管理制度应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信息披露是公司与股东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经营信息,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便于投资决策。同时,公司应及时回应股东的关切和问题,通过沟通交流,增强股东的参与感和获得感。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可以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总之,股东管理制度是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建立健全的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股东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东管理制度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股东管理制度是指用于规范股东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制度安排。在我国,股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支持经济发展、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东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其权益得到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股东管理制度通过明确股东权益和责任,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滥用权益,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股东管理制度可以规定股东的投票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等,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股东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是指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竞争力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股东管理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通过明确股东权力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例如,股东管理制度可以规定股东会、股东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使股东能够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管理,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第三,股东管理制度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的股东管理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声誉,增加投资者信心。同时,股东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公司利益,防止股东滥用权益,维护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股东管理制度在企业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股东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建立和完善股东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得到充分重视和推广应用。

股东管理制度 篇三

  很多人咖啡馆股东众多,为了充分发挥出很多人的优势,根据管理的有效宽度,每10位股东成立一组,设立组长一名,考虑到很多人咖啡馆这一组织成员的特殊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

  很多人股东小组组长

  二、岗位设置说明:

  下属股东9人,经很多人咖啡馆股东提议或自荐,由董事会核准后予以设置,一个月对组长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组长,给予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的福利,若未通过考核的组长,取消其设置并重选组长。

  三、直接对口联络人:

  苏xx

  四、组长例会:

  每个月的第二个股东日(第二周周五),若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请找代理人,并提前请假。

  五、组长的福利:

  根据店面状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每月一次活动。

  六、岗位职责:

  职责概述: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员与很多人咖啡馆之间的沟通、联络、信息的上传下达,激发组员积极性,协助咖啡馆的运营管理。

  1、在很多人咖啡馆的统一组织安排下,接受分配的股东组员。并了解各组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很多人股东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更新。

  2、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

  3、遵守很多人咖啡馆的规章制度,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安排的各种会议。

  4、做好组员之间的日常沟通,及时传达组员很多人咖啡馆最新动向,向很多人咖啡馆反馈组员的意见、建议。

  5、协助完成公司交办、提定的工作。

  七、组长工作的交接管理

  在组长不胜任或是组长时间上无法安排需要更换时,由组长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更换的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接到申请后,在5天之内从储备组长中选出新组长进行交接工作。交接双方需到很多人咖啡馆进行,并有上级部门至少一名监交人见证,三人签署书面交接表。

  (交接表格的设计需经商讨后确定,大体包括交接股东的通信录信息,工作安排进度、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名等。)

  八、组长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

  组长的考核管理采取绩效打分制度,对有工作有贡献采取加分的形式,每月月底核算一次,绩效打分采用百分制,打分低于60分的考虑更换组长,分值80分以上的月底兑换相应金额的很多人咖啡馆现金券等。

  评分细则分值(总分100)

  1、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30分)

  2、与组员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情况(15分)

  3、为很多人咖啡馆提出合理化建议(10分)

  4、组织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活动,并取得一定效果(30分)

  5、协调组员并协助公司完成其他的项目推广等活动(15分)

股东管理制度 篇四

  一、投资经营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二、人事权。

  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三、审批权。

  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这里当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提交相关的方案,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确有隐瞒不报的情况。

  四、决议权。

  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权。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9日起施行。

股东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履行授予的相关权利。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审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激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授予额度、激励对象资格、授予日、授予价格等;

  (三)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修改、实施等,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二)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激励计划的组织管理、评定及程序、激励计划执行等;

  (三)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专项汇报。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 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 授予激励的模式:

  1、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2、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3、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备案核准程序。

  第八条 激励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授予激励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计划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计划协议书》是授出激励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解锁)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一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或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起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时间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低于1年,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公司每年实际行权(解锁)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针对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条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程序: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行权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

  3、激励对象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4、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5、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事宜。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在解锁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解锁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及筛选程序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1、由各部门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名单进行讨论及筛选确定拟激励对象名单,将名单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4、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章 激励计划授予份额的依据与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份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条件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解锁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锁)期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在实施该次激励计划之初确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权或者不行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权的数量,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3、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购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针对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5、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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